提議者 昭立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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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灣遊戲產業發展快速,但現有法規對於線上交易與作弊行為的規範過於薄弱,對玩家權益與產業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遊戲公司缺乏法律依靠,僅依遊戲規章限制違規行為,制止力效果有限,為了線上遊戲產業公平性建議修法加入以下五點:
1.要求現金交易平台需設立公司登記,並依法揭露交易記錄與用戶資料,受金管與資安法規監管,對於販售違規遊戲道具,不當手段取得遊戲點數販售,使用《外掛/腳本的 MMR Boosting 代練/代打》,要求提供相關違規者資料,處以刑事處罰,例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強化,提升嚇阻力道。
2.明定使用或販售遊戲(外掛/腳本)程式,以及使用不當手段取得遊戲道具販售,除違反遊戲服務條款外,應處以刑事處罰,並增訂相關罰則。
3.要求遊戲服務業者落實帳號實名制「實名登入」制度如Shut Down,保護玩家交易安全與責任歸屬,避免匿名帳號導致詐欺或犯罪行為。
4.職業性大量交易:透過自動程式(BOT)或工作室取得大量(遊戲弊/道具)並兌換,並以營利為目的,應處以刑法或洗錢條款規章限制。
5.電子遊戲機管理辦法對於線下賭博型遊戲機台限制,也應明訂線上賭博型遊戲也屬違法行為,台灣現行法規多數仍停留在「電動間」管理、或以業者自律為主,缺乏針對線上遊戲的具體法律架構,對於違法行為不管線上線下都應處以刑事處罰。
請主管機關文化部、數位發展部、法務部協同研議修法可行性。
2-1 外掛處罰條文草案建議(新增於刑法或制定特別法):
「意圖破壞線上遊戲公平性,製作、販售、使用破壞遊戲正常功能之外掛程式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1遊戲帳號實名制條文建議
新增於《電子遊戲機管理辦法》或制定《數位遊戲服務管理法》
「提供線上遊戲服務之業者,應採取使用者實名驗證機制,並應對資料安全與個資保護負責。」
4-1虛擬遊戲資源不法營利處罰條文建議
1.為維護數位遊戲秩序,防範以自動程式或大量工作室操作虛擬遊戲帳號,進行非法獲利與洗錢之行為,保障產業健全發展與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條文。
2.本法所稱「職業性大量交易行為」,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
自動化控制程式(BOT)
腳本模擬器(Macro)
多人操作型非法工作室
其他類似手段:
在未經遊戲服務提供者授權或違反服務條款情況下,大量取得虛擬道具、貨幣或其他虛擬資源,並進行轉賣、兌現、交換或販售者。
行為人如有第二條所列之行為,處: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第三人利益而犯前條之罪者。
所得利益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係組織性、連續性、跨境操作之營利行為。
違法所得涉及金融轉帳、虛擬幣洗錢或影響平台金流安全者。
對於違法獲得之虛擬財產、金錢、設備、程式工具或其對價利益,一律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條文可併同適用下列法規: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洗錢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主管機關得與數位發展部、文化部、金管會等協調執行。
依據類比處理原則,可比照「竊盜電腦資源」、「非法電信獲利」、「洗錢所得處罰」概念擬定。
利用 BOT 大量獲利行為已實質侵犯虛擬資產安全與市場公平性,應明確入刑。
情節重大者與洗錢/跨境犯罪連動,應處以更高刑度、追徵所得
若將此草案併入《刑法》,可建議增訂為:
第359-1條(虛擬遊戲資源不法營利罪)
或作為XX《數位遊戲秩序維護法》第X章XX的獨立條文
一、現金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要求所有進行虛擬道具、點數、帳號買賣之第三方交易平台:
必須設立公司登記
提供完整交易記錄與用戶資料
納入金管會與資安相關法規監管
配合遊戲公司與執法機關揭露違規者資訊
對於販售違規道具、非法點數來源、MMR Boosting(代練/代打)等行為,應明定刑事處罰,納入妨害電腦使用罪架構強化執法依據
二、外掛與非法獲利入刑
明確將製作、販售、使用遊戲外掛/腳本、以及非法手段獲取遊戲道具再販售的行為列入刑事處罰。
建議增訂專章於刑法或設置《數位遊戲秩序維護法》專法,與資安法協同實施。
三、實名登入制度
要求遊戲服務業者建立帳號實名制與登入驗證機制。
參考韓國「Shut Down 制」制度,確保身分可追蹤、防止詐騙與未成年沉迷,落實用戶責任。
四、打擊營利型 BOT 與非法工作室
對於透過自動化 BOT 程式或非法工作室大量獲取遊戲資源、轉售牟利者,應列入營業性違法行為。
建議納入洗錢防制、刑法、組織犯罪條例適用,並增訂罰則。
五、線上賭博型遊戲明確違法
現行《電子遊戲機管理辦法》僅規範實體賭博型遊戲機台,應補充針對線上遊戲中的賭博成分(抽獎、轉盤、下注型設計)。
線上與線下遊戲均應一致受罰,納入刑事責任。
本案建議針對台灣現行遊戲管理法制不足之處進行修正或立專法,以回應下列產業與社會問題:
線上現金交易平台未受監管
外掛與非法代練行為猖獗
玩家帳號匿名化造成詐騙與責任不明
BOT 工廠與非法賭博性遊戲橫行
法律對線上遊戲產業缺乏完整結構性保護與規範
一、對產業的正面影響
1.建立公平的競技與交易環境
提升玩家信任度、降低遊戲流失率,長期有助於遊戲壽命與收益穩定。
加強法律保護企業資產與資料
2.外掛與非法交易常造成遊戲經濟崩潰,修法後有法源可執行,提升維權效率。
促進合法遊戲商經營信心與研發投資
3.有明確法規保護市場秩序,有利本土業者留台經營、投入研發。
鼓勵平台合規化、創造新型態產業鏈
合法化的虛寶交易平台可轉型為監管下的數位資產交易所,吸引資金與創新。
二、對社會的正面效益
1.減少線上詐騙、洗錢與非法牟利行為
透過實名制與平台納管制度,提升追責效率,降低社會治安風險。
2.保護青少年與未成年人
有制度防沉迷、限制賭博內容,避免成癮與金錢損失。
提升全民資安與資料保護意識
3.要求平台遵守個資法與資安規範,促進全民數位素養。
回應民意與玩家長年呼聲
玩家對外掛、代練與詐騙問題積怨已久,修法是直接回應民間需求的行動。
三、對政府治理與法治體系的效益
1.補足法律空白、強化數位主權
線上遊戲為高互動、跨國高金流平台,現有法律無法有效規範,應積極立法。
可與數位發展部政策方向接軌
2.強化數位服務治理、推動數位產業信任機制,是該部門政策主軸之一。
增強跨部會執法能力與合作框架
整合文化部、數發部、法務部、金管會等多單位,建立遊戲執法合作機制。
台灣遊戲產業已是年產值數百億規模的文化經濟體,但法治面明顯落後於韓國、日本等主要國家,造成產業自律難以為繼。透過此次修法,不僅可以遏止違法交易與外掛行為,更能建立玩家與產業之間的信任基礎,對於數位時代法治國家的形象與治理能力,將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