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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中應增修「飼主攜帶犬隻於公共場所一律須繫狗繩」及「禁止放養犬」之規定

提議者 Beck

已附議16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3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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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9-02
檢核
2020-09-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11-03
動物保護法中應增修「飼主攜帶犬隻於公共場所一律須繫狗繩」及「禁止放養犬」之規定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據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認為所謂「具攻擊性之寵物」,是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並公告六大類危險性犬隻(附網址連結於下方);對於現行制度,筆者提出以下質疑與建議:
(一)「具攻擊性之寵物」範圍過小
      誠如上述,根據農委會對攻擊性寵物之定義,除了公告之六大類犬隻,尚有「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惟實際上認定有相當程度之困難,除非當事人提告或檢舉,否則難以記錄該犬隻是否有「無正當理由攻擊人或動物行為」;再者,無論犬隻再如何溫馴,終究是有野性的動物,犬隻何時受到不可抗力之刺激而誘發野性實難預料;退步言之,縱使犬隻無攻擊人之意圖,可能基於好玩而追逐人車,此亦可能發生遺憾的結果。
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654號:「……研判若無遭犬追吠之導因導致驚嚇過程,死者應尚存活……足見被害人死亡結果與遭被告所飼黑犬追逐,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判決即為適例,然而這僅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是致人受傷的例子。是而,不能以現行法規之定義作為是否為具攻擊性寵物之判定標準,蓋精確言之,每隻犬皆為「具攻擊性寵物」
(二)行政法規應著重於事前預防
      依照陳春生大法官在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所提之協同意見書,有說:「預防原則之產生乃因人類目前存於風險之社會,加上科技之不確定性,因此許多領域均面臨相同問題,其不只適用於環保領域,在國際上,亦同時適用於化學物質管理、食品安全……與生物多樣性危機等領域,因此值得吾人關注。」
因此,在風險社會下,國家所制定之法規應多加思考危險發生的可能,並有效預防之;就現行制度而言,當事人往往僅能在事故發生後透過民、刑事訴訟向對方討公道,然而傷害已經造成,法律所能做的只是盡量填補被害人之傷害而已,但這樣的危險與遺憾難道是不能防止的嗎?
      所以,只要規定飼主在公共場合一律須為犬隻繫上狗鏈及避免放養犬之飼養模式,並確實執法,即可大大降低危險發生之可能。另一方面,預防原則同時也呼應了憲法上要求之國家保護義務,只有在每一部行政法規具體落實之,才能符合人民對於國家、對於憲法能夠保障其安全與健康之期待。

利益與影響

規定飼主外出時一律需繫狗鍊及避免放養犬可謂一舉多得,好處如下:
(一)對社區安全而言
      無繫狗鍊之犬隻及放養犬所造成之人身安全疑慮已如上述,若飼主於遛狗時皆將狗繫上狗鏈,則能降低犬隻可能因為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刺激而觸發野性或造成衝動,至少透過飼主之實力支配,能夠在最短時間內使犬隻冷靜下來,避免下一步造成他人受傷、死亡或釀成交通事故……等憾事。
(二)對社區環境而言
      目前而言,許多公園也規定飼主於公園遛狗時須為狗繫上狗鏈,因為犬隻可能在飼主不注意時,跑到離飼主較遠處隨地便溺,造成環境整潔之破壞,使得運用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其他民眾戰戰兢兢,以免踏及地上突如其來的「黃金」,如此也破壞了民眾對於公共設施之使用體驗,故規定繫狗鍊能夠確保犬隻在飼主之監控範圍內,若犬隻隨地便溺,至少能夠連結回飼主,或也因此使飼主迫於公眾壓力而主動清潔犬隻所造成之汙染。
(三)飼主責任概念之引導
      目前我國飼主對於寵物之飼主責任概念,尚處於有待加強之水平,或許藉於規定飼主繫狗鍊能夠成為第一步,也使飼主與犬之間有一份「實質」的連結,讓飼主在遛狗並牽起狗鍊時,能夠感受到飼主本身與寵物間之情感,並思考其對寵物應盡到哪些責任與義務,也許這個效果不會立竿見影,但這是潛移默化的,只要人人能夠建立起飼主責任概念,因寵物狗而生的各種問題,將漸漸由根本獲得改善。
(四)有助於流浪狗問題之改善
      根據相信動物協會統計,流浪犬產生之原因,大多來自走失犬、棄犬與放養犬,其中又以放養犬為大宗,若規定繫狗鍊則至少能減少從走失犬及放養犬成為流浪犬之機率,流浪犬問題是複雜且難解的,現在所實行的TNVR措施是在流浪犬問題末端作處置,僅能治標不能治本,若欲有效解決流浪犬問題,必須從源頭處理,也就是避免流浪犬之產生,或許規定繫狗鍊並不能百分之百杜絕流浪犬產生,但至少能夠達到一定效果,同時也有助於減少國家在這項問題上所耗費之時間及金錢成本。
(五)生物多樣性之維護
      此為承繼上一優點而言,犬類在生物學上被定義為外來入侵種,即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會產生一定程度之破壞,如攻擊本地生態環境中之野生動物,更有甚者,攻擊保育類動物,如:石虎、穿山甲……等,其對生物多樣性之破壞力不容小覷,故若規定繫狗鍊,除了能夠避免犬隻本身成為流浪犬個體外,也避免其逸脫飼主監督範圍,進而與流浪狗交配,使流浪犬族群擴張,只要控制住了流浪犬族群,就為生物多樣性的維護增添多一分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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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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