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無敵超
已附議10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92個附議
1.禁止雇主強制受僱者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從事工作相關之連絡業務,違者處以罰鍰
2.受僱者有不使用即時通訊軟體之權利,禁止雇主以其所衍生之利弊請求損害賠償、獎懲、職位更動、升遷或停止僱用關係等未達合議之職務變動
3.如有使用即時通訊軟體聯絡之需要,應於勞動契約起始前告知受僱者,若雇主與受僱者達成合議,則雇主必須給付受僱者一定比例之數據流量或使用時間之職務加給以補貼受僱者之通訊費用;另應給付受僱者眼部損害之總薪資1/20職務加給並提供每年一次之眼部屈光、眼底、眼壓之健康檢查
1.憲法保障人民有通訊自由,其中包含可拒絕通訊之自由,唯現今社會之職場雇主已濫用即時通訊軟體違反憲法對於通訊自由之保障,強制受僱者必須使用即時通訊軟體聯絡工作相關訊息,顯不適當
2.我國近視、青光眼等眼部疾病之比例居高不下,浪費醫療資源甚鉅,智慧行動通訊裝置之使用為主要成因,政府應就憲法之基礎限制所有非合議之通訊行為修正勞工相關法令
3.由於即時通訊軟體之資料流量費用常為通訊業者定額不限數據流量(即吃到飽)所涵蓋,雇主不需負擔通訊往來之數據流量費用,不僅導致工作交辦事項不計效益濫發,且實際通訊費用均由受僱者負擔,顯不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