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W
檢核未通過
[兩點提案]
1.加班換補休計算方式,應比照加班費加倍計算方式辦理,例如乘1.33/1.66/2倍,而非1比1換算。
2.雇主不可以限定補休用完的期限,否則應依法捕發延長工時的工資。
[說明]
現行勞基法第24條,只有規範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加給給並標準(列於後面)。然而,雇主為了節省成本,長要求勞工換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甚至補休只能1比1換取(假日加班還是只能換一日平日補休),此舉對勞工完全不公平。
此外,多數雇主會限制勞工補休的使用期限:例如必須在兩個月內用完等。勞工沒有將補修使用完,就把補休"吃掉",也不依法發給加班費,但實務上想請補休假,又可能被各種因素刁難,或用考績威脅。上述現象,導致勞工辛苦加班後,最後卻是什麼都沒有。
因此,勞動部應正視此問題。懇請像修一例依修一樣,火速開啟修法,要求即使勞資雙方議定可以以補休方式換取延長工時的補償,也應比照勞基法24條與相關法令的加成倍數計算標準辦理。
例如:
假日加班,加班費是兩倍,那麼補休就應該是兩天。(目前只能一天)
平日加班前兩小時,捕修應該乘以1.33去計算,第三小時起,乘以1.66計算。
勞動部前部長郭芳煜也曾在立院質詢時說,用補休方式代替加班費不公平,近期會檢討。但是隨著部長換人,加班費依比例換補休都沒下文。
請勞動部去正視此問題。不能讓勞工永遠做功德,辛苦卻換不到等值得補休。
[勞基法第24條條文]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將補休比照延長工時計算標準,對勞資雙方才最公平的。畢竟假日的時間,或晚上與家人相聚的時光是珍貴的,只能1比1換到平日根本不等值。
又勞工辛苦加班雖無法頂到加班費(雇主因素),但若換補休能更公平而有更多休息,對台灣整體幸福指數與經濟也會大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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