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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有關裁判費支給標準應順應勞基法調整。

提議者 謝宗燁

已附議88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111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8-01-29
檢核
2018-01-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4-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

裁判費編列基準如下:

國家級裁判上限1,500元
省(市)級裁判上限1,200元
縣(市)級裁判上限1,000元
全國性競賽上限1,200元
省(市)競賽上限1,000元
縣(市)級競賽上限800元

實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相互違背,建請相關部會協助修訂裁判費編列基準,建議各級調升編列基準如下:

國家級裁判上限2,500元
省(市)級裁判上限1,800元
縣(市)級裁判上限1,150元
全國性競賽上限2,500元
省(市)競賽上限1,800元
縣(市)級競賽上限1150元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工作費(工讀費)編列基準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無違背勞動基準法之精神。期許相關部會盡速修訂裁判費的編列基準上限,促使運動競技賽會能在國際上展現台灣的競技軟實力。

利益與影響

一、改善裁判執法專業,有利於承辦更多國際大型賽事。

二、避免主辦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風險。

三、有效提升裁判素質,進而促成競技選手技能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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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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