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賴先生
已附議5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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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根本是個贅詞。若車輛以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會是堵塞行車的主因。已經是最高時速行駛!除非超速遠離後車,但此行為違法。請刪除該贅詞。
建議修正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完車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無前車若欲減速行駛,應駛回中線車道。」
儀表誤差,法律寬容值,那是另外的問題,與此建議修正條文無牴觸。
二、不符現行車狀況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3條第二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條文應與高管規則一致。
建議修正為「前項道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完車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無前車若欲減速行駛,應駛回中線車道。」
三、文宣:
「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何謂佔用?法令上沒有佔用一詞,只有低於速限違法。且沒有寫上法令具體但書,文宣不夠具體,該禁用)
「內側為超車道,保持最高速行駛。」(上開高管法明確規範的合法行為)
「超完車回原車道」(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此條文,但有但書,且法律並沒有強制,宣傳容易誤導用路人,該禁用)
四、高公局不該持續宣導超車完回原車道,每個人超車理由不同,只片面宣導回超完車原車道易造成對立與混淆。
五、有爭議的文宣必須立刻撤除!並公告給國人知悉,讓用路人明白正確的法律規定。
六、請主管法規的交通部與執行法規的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商議,讓法規與宣導可以更符合現在的行車狀況。
一、 上開該禁用文宣不具體、法律用語斷章取義,使用路人混亂,增加行車糾紛,危害用路人安全。導致國民分為兩派,一派認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完須回原車道,不得佔用內側車道,此為高速公路局持續宣導。一派認為持續於內側車道,保持高速行駛是合法行為有法令依據。
二、「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為超車道,保持最高速行駛。」高速公路局宣導文宣互相牴觸,讓人摸不著頭緒,非常不當。例如1.保持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但中線車道並不一定有車,故沒有超車行為。2.可能與中線車道車速一致,也沒有有超車行為。
三、無塞車時內側車道就只有一個法定速度,沒有最高與最低車速,高速公路局應請警方加強取締內側車道無最高速限行駛之龜速車,宣導勿佔用只會導致用路人思想產生誤差,因為用路人只有違法與沒有違法的問題。
四、「超完車回原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高速公路局製作這些文宣,勸導超完車回原車道危害用路人安全。會超車就是在趕時間,若持續變換車道超車,每增加一次,多一分危險。
五、高速公路局表示有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但這並非依法持續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駕駛人錯誤。高速公路局應找對方向,儀表誤差是法律,10公里寬容值是法律,而不是因為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就勸導超完車回原車道,變換車道增加用路人風險。
六、「超完車回原車道」文宣,高公局說法律有依據,但法律也有兩個但書1.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2.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文宣中高速公路局沒有載明,卻斷章取義,產生爭議問題。
七、高速公路內側車到並非博愛座,不該用勸導方式宣傳,這樣會產生很多爭議。有爭議就會有逼車行為出現。有爭議就會讓每個用路人法律解釋不同。
八、高速公路的法律並不是法庭上的雙方攻防,法律修正後才會具體,高路公路正確的用路規則,時時刻刻關係到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沒辦法輸了再來一次。
九、有爭議的文宣必須立刻撤除!並公告給國人知悉,讓用路明白正確的法律規定。
十、合法就是合法,違法就是取締,高速行駛時,沒有討論空間,沒有禮讓問題。修正法令後,就不會有模糊空間。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