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俊任
檢核未通過
1. 酒駕:應將罰款金額提高至50萬,累犯應加倍處罰,加倍處罰的金額應無上限限制。
2. 闖紅燈及逆向行駛:應將罰款金額提高至5萬,累犯應加倍處罰,加倍處罰的金額應無上限限制。
3. 上述違規未肇事者,應處以公共危險罪。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處以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駕駛行為有因果關係者皆屬之。
4. 上述行為可由警員從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告發。
5. 上述罰款應有檢舉獎金5%,地方政府收入75%,國庫收入20%
6. 上述行為之行為人若有罰款故意不繳之情形,執法單位可將該行為人違規時所駕駛之交通工具強行扣押。
在台灣,很多人抱著僥倖心態,以為違法違規不會被執法機關發現,有些人更是不怕罰、罰不怕。
第三點所述,這些違規違法的行為人,一定是故意酒駕、闖紅燈與逆向行駛,所以一肇事,一定是故意行為所致。
第四點所述,闖紅燈與逆向行駛屬重大交通違規,若僅靠警員站崗取締,民眾的僥倖心理必定無法消滅。
第五點所述,為鼓勵檢舉與增加地方政府與國庫收入,主要用於路口監視器之維護,使有犯罪情事發生時,得以充分追蹤犯罪者。
第六點所述,為使酒駕、闖紅燈與逆向行駛之行為人有所警惕,凡將車輛借予此類違規違法之慣犯者,需冒著車輛被扣押之風險,讓民眾無法再以僥倖心態駕駛上路,也讓慣犯面臨無車可用之窘境,減少違規違法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