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品
檢核未通過
近期常有因酒駕、毒架或生理因素導致無法維持正確使用車輛,致人民生命安全產生影響;既然管不住人,不如改管車輛。
提議1:原先僅有各型式之甲類大客車及 N3 類車輛應配備緊急煞車輔助系統,建議改為各型式之車輛應配備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警車、救護車、消防車..等公務或急救性質車輛可除外。
提議2:75歲以上之國民更換駕照,除原先規定外應提供現行使用之車輛配備有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之證明,如發現駕駛之車輛未配備有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應吊扣駕照2個月。
1.將大幅度將低車禍發生次數,且如有車禍發生,因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車速降低,發生死傷情況也會大幅下降。
2.因市面上之車輛都有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S),如遇飆車族或逃犯開車拒捕,將無法衝撞員警或是一般用路人,保障員警及人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