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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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近期精神病犯罪的社會案件頻傳,加上無罪或減刑宣告判定以及媒體的渲染,造成社會大眾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以及加深對精神病患的負面刻板印象,認為精神病患是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但事實上精神病罪犯的定罪(能否減刑或無罪)並不是重點,社會的焦點和輿論中心往往會因情緒有所偏移,真正的重點是後續的治療與處理。
監護處分,為精神病罪犯設計的強制治療,便因此而生。刑法87條規範了監護處分的期限以及實施地點,期許透過強制治療減低其對社會的危害。
因此我建議完善現行的監護處分:
1. 延長原先期限五年的上限: 視被告精神狀況一次延長三年,但須有完善的評估制度,避免終身監禁的發生而違反比例原則。
2. 增設司法精神病院: 基於部分精神病罪犯的特殊性,應採取分級分流制度,並將較危險的病患另外送入司法精神病院。
1. 透過積極治療、消極隔離的監護處分,減少精神病患再犯的可能性,維護社會安全。
2. 被動的讓無病識感(沒有意識到自己有病)的病患得到醫療照護,增加社會安全網的範圍。
3. 增加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避免精神病罪犯因處分期限到期而無法持續受治療的情況(考慮到並非每個病患皆會主動尋求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