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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87條,完善現行對精神病罪犯的強制就醫處分(監護處分)

提議者 David

已附議3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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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2-05
檢核
2021-12-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2-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鑑於近期精神病犯罪的社會案件頻傳,加上無罪或減刑宣告判定以及媒體的渲染,造成社會大眾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以及加深對精神病患的負面刻板印象,認為精神病患是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但事實上精神病罪犯的定罪(能否減刑或無罪)並不是重點,社會的焦點和輿論中心往往會因情緒有所偏移,真正的重點是後續的治療與處理。

 

監護處分,為精神病罪犯設計的強制治療,便因此而生。刑法87條規範了監護處分的期限以及實施地點,期許透過強制治療減低其對社會的危害。

 

因此我建議完善現行的監護處分:

1.      延長原先期限五年的上限: 視被告精神狀況一次延長三年,但須有完善的評估制度,避免終身監禁的發生而違反比例原則。

2.      增設司法精神病院: 基於部分精神病罪犯的特殊性,應採取分級分流制度,並將較危險的病患另外送入司法精神病院。

利益與影響

1.      透過積極治療、消極隔離的監護處分,減少精神病患再犯的可能性,維護社會安全。

2.      被動的讓無病識感(沒有意識到自己有病)的病患得到醫療照護,增加社會安全網的範圍。

3.      增加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避免精神病罪犯因處分期限到期而無法持續受治療的情況(考慮到並非每個病患皆會主動尋求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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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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