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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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辦理公務人員培訓課程,貢獻良多,殊值肯定。
然而,相關課程,自課程訓練需求調查後,到通知參訓以至上課,往往達數月之久,除非是很涼的單位,否則參訓學員因公無法參訓之情形在所難免。
但該學院對於參訓學員卻採強迫方式,如因故未能到訓,需找人替補,而所謂的請假規定異常嚴格,如上課1天者,請假超過1小時許即應退訓(詳參學員須知,訓期1週以下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即予退訓)。不但退訓,似再對參訓學員之所屬機關還有若干不利措施。
參訓學員報名課程本係為充實專業知能,無法參訓或請假也往往因公務所需,但該學院卻要不克到訓之學員像抓交替一樣找同仁替補,否則對機關施以懲罰(或類似懲處之不利措施)。不唯對受訓學員不公,對機關之不利措施也有失比例原則。
為免訓練資源浪費,宜以其他方式解決(如:該未到訓學員不得報名明年度課程),或放寬相關請假規定,而不應對機關有不利措施;相關受訓規定,於學員上課前之通知也應敘明(例如,現行規定在請假及相關後續不利影響方面,於參訓前電子郵件通知實難明確察知(詳下註)。
註:「…學員如未攜帶個人身分證或逾時限更換參訓人員者,屆時需先行墊付臺北院區住宿及用餐等相關費用,為避免造成不便,務請配合辦理…為珍惜學習資源,本學院將每月檢送學員請假及未到訓名單通知各主管機關,學員如未能到訓時,請洽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更換人員或寄送未到訓通知單;如需請假,請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學員因故未能到訓,縱對機關懲處(或有不利措施),亦無法解決所謂訓練資源浪費問題,現行規定充滿威權思想,實宜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