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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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交通事故肇事者論罪科刑之,致死者加重刑責!
二、酒駕無肇事除罪化,行政罰處之!
鑒於台中警員所長因執行酒駕勤務,對不願配合酒測的駕駛員執行強制處分,過程中該駕駛員受傷提告,該所長因承受不了壓力舉槍自盡!試問?沒有被害人的酒駕,用刑法以罪論處,而遭強制處分受傷被害的人,竟不能提告過失傷害,那天理何在?如果無被害人未肇事的酒駕,能不以刑事逮捕而以行政罰論處,並且針對肇事者予以重罰,不管是不是酒駕,只要肇事都重罰,是不是就沒有這樣多的問題了?不要再強調是否酒駕!要知道一切的肇事原因都是違反交通規則與號誌!應針對肇事原因做處罰,而不是拿酒駕來掩蓋一切交通事故的肇因,這樣是無法降低肇事率的!酒駕無肇事其罪性從何而來?法律不能強制你做好人,而是保護你的權利不受傷害!肇事問題不是因為酒駕而發生,單純的重罰無肇事酒駕,無法降低肇事率,而且延伸出很多社會問題。擁有完善的交通法規、交通號誌與交通設施,還有最重要的是〔如何讓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如此才能夠降低肇事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