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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勞動基準法第30條,將每週工時降低

提議者 煙緋

已附議5140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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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3-04
檢核
2023-03-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3-05-02
回應階段
2023-06-2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應改為每日不得超過6~7小時,每週不得超過30~35小時。
或是將勞工工作後,至少應有之休息時間也計入工時

台灣的就業環境許多人光是通勤平均至少要花約40分鐘,如上下班又遇到塞車就可能更久,外加有些家庭還需要額外花時間接送小孩上下學、買早午晚餐、回家後還有許多家務(如:倒垃圾、洗衣服、曬衣服、打掃、甚至是公司帶回來的工作文件...)另外現在更多的是自己租房或小家庭很多事情必須得要親自去做,當做完後勞工能夠真正休息的時間就更少了

舉個例子:
上班時間為8:00 下班時間5:00 (中間還在公司休息一小時不計薪,但通常這一小時也不可能完全沒事情做)那這個人在公司至少一天就是9小時起跳,再加上上下班通勤至少多了1小時,如再算上加班可能就超過12小時,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根本過勞了



利益與影響

1.與國際周休三日之趨勢能夠接近,使台灣與國際工時接軌
2.方便有小孩的家長可方便帶小孩上學與放學,並增加年輕人生小孩意願,解決少子化
3.勞工休息時間增加可促進消費
4.減少因過勞引發之疾病與上班時導致工安意外的發生機率與上下班因趕時間(如:趕著接送小孩...)交通事故
5.提早因應未來機器取代人力的生活作息
6.工時長也可能導致職缺空缺率高,增加企業培養人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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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說明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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