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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鯛就是吳郭魚──應強制實施「雙名並列」,規定台灣鯛產品必須加註「吳郭魚」

提議者 Guan

已附議1639 (尚餘9日)

尚須336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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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12-12
檢核
2025-12-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台灣鯛就是吳郭魚──應強制實施「雙名並列」,規定台灣鯛產品必須加註「吳郭魚」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台灣鯛是鯛魚嗎?不,牠是吳郭魚。

走進賣場、火鍋店或便當店,滿滿的「鯛魚片」、「鯛魚排」、「潮鯛」映入眼簾。但你知道嗎?這些產品絕大多數根本不是傳統認知中的高級海水魚「真鯛」,而是養殖的「吳郭魚(Tilapia)」。

(註:本提案中「台灣鯛」亦作「臺灣鯛」。考量市面通用習慣及利於閱讀辨識,本案皆以「台灣鯛」表述。)

 

科學上的巨大鴻溝:

  • 真鯛:屬於「鯛形目、鯛科」。
  • 吳郭魚(台灣鯛):屬於「慈鯛目、慈鯛科」。 兩者在生物分類上連「目」都不同,親緣關係極遠。就像「河馬」與「海馬」和「斑馬」的差別,不能因為都有馬字就混為一談。
  • 這不是品種改良的問題,選育、改良後的吳郭魚就還是吳郭魚,不會改良後就突然變成「鯛魚」,這已經是冒充物種。

 

行銷話術的誤導:

  • 斷詞歧義與品名陷阱,業者常在產品名稱中加入非必要之「魚」字(如「台灣鯛魚片」),利用中文斷詞的模糊性,製造認知誤導:
  1.  業者的辯詞(品牌斷句): 台灣鯛 (品牌)+ 魚片 (產品型態)。
  2.  消費者的直覺認知(物種斷句): 台灣 (產地形容詞)+ 鯛魚片 (物種+產品)。
  3.  誤導效果: 此斷句方式強烈暗示該產品為「產自台灣的鯛魚(Sea Bream)」。若僅為強調品牌,應標示為「台灣鯛片」或「台灣鯛肉」,業者刻意加入「魚」字湊成「鯛魚」一詞,顯有利用「鯛形目、鯛科的鯛魚」高級形象之意圖。
  • 更甚者,市售產品常出現中文寫鯛魚,英文寫 Tilapia(吳郭魚)的矛盾現象,證明業者深知兩者不同,卻利用中文語境的模糊空間進行誤導。

 

消費者的被剝奪感:

  • 消費者往往花了錢,或者抱著吃海水魚的預期,卻買到了成本較低的淡水吳郭魚。這種資訊不對稱,長期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更有甚者,是那些不知情且長期以為吃到的是鯛魚的民眾,在得知真相(其實是吳郭魚)時所帶來的沮喪與憤怒的感受。

 

關鍵前例(鱈魚標示規範與檢舉實例):

  • 已有函示指出,僅有生物分類學上屬於「鱈形目」 的魚種,方得標示為 「鱈魚」。
  • 「扁鱈」(大比目魚)為可接受之俗名,但加上「魚」字成為「扁鱈魚」後 ,即觸犯了「僅鱈形目可稱鱈魚」之函示規定。此例中確立了「名稱中包含特定魚種字樣即構成誤導」的嚴格執法標準。
  • 法理一致性: 既有「扁鱈魚」因含「鱈魚」二字而違規之前例,則「台灣鯛魚」 包含「鯛魚」二字,針對生物分類差異更大(不同目)之「吳郭魚」與「真鯛」, 理應適用相同之標示原則。
  • 邏輯推演: 若「扁鱈」不能叫「扁鱈魚」,則「台灣鯛」亦不應叫「台灣鯛魚」 ,更不應簡化為「鯛魚」。

 

二、 具體訴求

我們建請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農業部漁業署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跨部會合作,發布正式法規或函示等具法律效力之強制規定,考量「台灣鯛」一詞已長期使用,雖難以一時全面取消,但為了不讓行銷名詞持續凌駕於物種事實之上,推動以下規範:

 

訴求一:禁止斷詞誤導性標示

「台灣鯛」作為品牌俗名,應視為完整詞彙。為避免消費者將其解讀為「台灣產的鯛魚」,建請規範:

  • 「台灣鯛」三字後方不得直接順接「魚」字。
  • 禁止樣態: 如「台灣鯛魚」、「台灣鯛魚片」、「台灣鯛魚腹肉」等易造成斷句歧義(台灣/鯛魚)之標示方式。
  • 正確樣態: 應標示為「台灣鯛片」、「台灣鯛肉」或「台灣鯛排」。

 

訴求二:落實「雙名制」強制標註

凡使用「台灣鯛」或「潮鯛」等俗名之包裝食品,應符合以下規範:

  • 正面品名: 應於包裝正面明顯可辨識處,並列標註「吳郭魚」。
  • 成分標示: 內容物/成分欄位應回歸物質真相,強制標示為「吳郭魚」 或 「台灣鯛 (吳郭魚)」,不得僅標示具歧義之「台灣鯛魚」。

 

訴求三:規範餐飲業者菜單標示

針對直接面對消費者之餐飲場所(如餐廳、火鍋店、便當店):

  • 若菜單或價目表使用「台灣鯛」或「潮鯛」作為品名,應於品名後方或下方,以明顯字樣加註「吳郭魚」(例如:台灣鯛片(吳郭魚)、潮鯛生魚片(吳郭魚)),英文則是要使用"Tilapia"。

 

訴求四:確立「鯛魚」之專屬性

為維護生物分類之正確性及市場交易秩序:

  • 名稱專用: 僅有生物分類學上屬於「鯛形目、鯛科(Sparidae)」 之魚種,方得於食品、產品及菜單名稱中單獨使用「鯛魚」一詞 。 非「鯛形目、鯛科」魚類不得將「鯛魚」二字連用 (例如:禁止標示為「冷凍鯛魚排」、「特選鯛魚片」)。
  • 禁止視覺誤導: 業者若使用「台灣鯛」、「潮鯛」等品牌俗名,其「鯛」字之字體大小、顏色、粗細應與前後文字一致。並且嚴禁刻意放大或刻意換行去突顯「鯛」字,或將「台灣」二字極小化,致使消費者在視覺上僅關注「鯛」字而產生誤解。
  • 除外條款: 如「鯛魚燒」,參考食藥署《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中關於「品名約定俗成」之定義,若品名屬於「約定俗成,且民眾瞭解該食品不可能含有品名所提及之原料」,不致造成誤解者,排除於本規範之外。

 

利益與影響

對消費者:找回信任與真實的選擇

  • 保障知情權:消費者不應該在模糊的名稱中迷失。正名後,民眾能清楚分辨買到的是淡水養殖的吳郭魚,還是真鯛,讓每一分錢都花得心甘情願。
  • 建立真實的飲食情感:吳郭魚曾是陪伴台灣成長的「國民魚」,我們期盼透過誠實標示,讓消費者重新認識這條魚的真實價值,是基於它本身的美味與品質,而非因為它被包裝成了「真的鯛魚」。

 

對產業界:展現「台灣吳郭魚」的世界級自信

  • 擺脫「冒充」的標籤:台灣的吳郭魚養殖技術獨步全球,品質優良,我們應該有自信大聲說出它的本名,而不是讓它像個「替身演員」一樣,永遠活在真鯛的影子裡。
  • 重建品牌尊嚴:強制標示「吳郭魚」並非貶低,而是品牌自信的展現。只有誠實面對物種本質,區隔「優質養殖」與「劣質冒充」,才能贏得國際與國內市場真正的尊重,讓「台灣吳郭魚」成為不需要偽裝的高級魚種,重新建構出吳郭魚同樣也是好魚的印象。

 

對政府:解決行政僵局,落實食安正義

  • 訂定法源、改善中央與地方權責推諉狀況,建立統一執法標準,減少消費糾紛與稽查成本,展現政府捍衛消費誠信的決心。
  • 貫徹法規精神:確實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立法精神,確保食品標示能真實反映產品本質,而非成為行銷話術的遮羞布。

 

【特別聲明】

本提案之出發點,係針對現行缺少法規制度與行政管理權責模糊之結構性缺失進行探討,旨在解決長久以來因標示不清所導致的資訊不對稱問題。

我們深知養殖漁業的辛苦,亦肯定台灣鯛產業的努力。本案絕非針對任何個別漁民、特定生產者或企業之指控,而是期盼透過制度的完善,建立一個「消費者安心、生產者有尊嚴」的公平交易環境。

唯有資訊透明,消費者不受騙,才能讓台灣優質水產品獲得長遠的信任與支持。

執行時間5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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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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