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帥
已附議11 (尚餘5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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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目的
為防止票務交易中之不當炒作(黃牛行為),確保消費者公平取得票券之權利,促進文化、娛樂及體育活動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2.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所有在中華民國境內舉辦之文化、娛樂、體育或其他公開售票活動之票務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展覽、比賽及劇場表演。
3.名詞定義
票務交易:指票券之銷售、轉讓、交換或其他以取得報酬為目的之行為。
黃牛行為:指以高於原票價或非正規管道轉售票券,或利用自動化程式(機器人)搶購票券以牟利之行為。
票務平台:指提供票券銷售或轉讓服務之線上或線下平台。
實名制:指票券購買、轉讓或使用時,需驗證購買者或使用者之真實身份資訊。
4.實名制要求
所有票務交易應實施實名制,購買者須提供真實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其他政府核發之證件)。
票務平台應於售票時記錄購買者之姓名、身分證號(或護照號碼)及聯繫方式,並確保資料安全。
票券上應註明購買者姓名,且入場時須驗證身份,確保持票人與購買者一致。
每人每場活動之購票數量上限由主辦單位或票務平台依活動性質訂定,原則不得超過4張。
5.轉讓規範
票券轉讓須透過經主管機關認證之票務平台進行,並遵守實名制要求。
轉讓票價不得高於原票價,且平台得收取合理手續費。
未經認證平台之私下轉讓視為違法,轉讓人及受讓人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6.禁止行為
禁止使用自動化程式(機器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搶購票券。
禁止以營利為目的,於非認證平台高價轉售票券。
禁止偽造身分資訊或使用他人身分進行票務交易。
7.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必要時得會同經濟部或其他相關機關執行。
主管機關應定期審查票務平台之實名制執行情況,並公布認證平台名單。
8.罰則
違反第四條實名制要求或第六條禁止行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收違法所得。
票務平台未依規定執行實名制或未確保資料安全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停止其營運。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者,依刑法相關規定論處。
9.消費者保護
消費者因黃牛行為受損時,得向票務平台或主辦單位請求退款或補償。
主管機關應設立申訴專線,受理消費者對黃牛行為之檢舉。
10.資料保護
票務平台蒐集之個人資料,僅限於實名制驗證及交易管理用途,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個人資料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年內銷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說明與特色
實名制核心:要求購票、入場及轉讓全程綁定真實身分,降低黃牛利用匿名性炒票的空間。
數量限制:每人購票上限(例如4張)避免大量搶票,確保公平分配。
轉讓規範:允許合理轉讓,但限制在認證平台並禁止加價,平衡消費者需求與反黃牛目的。
科技防範:明確禁止機器人搶票,並要求平台採用技術防範措施。
罰則與執行:高額罰鍰及沒收違法所得,搭配主管機關監督,確保法律執行力。
消費者保護:提供申訴與補償機制,保障消費者權益。
實施考量
技術支援:票務平台需升級系統,支援身分驗證與資料加密,初期可能增加成本。
隱私平衡:嚴格規範個人資料使用與銷毀,避免隱私爭議。
國際借鑑:參考日本《票務不正當轉售禁止法》與韓國實名制經驗,結合台灣實際需求。
利益
1.遏制黃牛亂象:
實名制要求購票者提供身份資訊,限制黃牛透過大量匿名帳號搶票或囤積票券,確保票務公平分配。
減少高價轉售,讓消費者以合理價格購買票券。
2.保障消費者權益:
實名制可追蹤票券來源,降低購買假票或無效票的風險,提升交易透明度。
確保票券到達真正想參加活動的粉絲手中,提升消費者體驗。
3.提升活動安全性:
實名制有助於主辦方掌握入場者身份,減少黑市票券流入,提升演唱會、比賽等活動的安全管理。
便於應對突發事件(如取消或延期)時聯繫購票者。
4.促進市場規範:
打擊黃牛的非法牟利行為,維護票務市場秩序,保護藝人、主辦方及合法票務平台的利益。
影響與挑戰
1.隱私與資料安全風險:
購票者需提供個人資訊(如姓名、身分證號),若票務平台資料保護不足,可能導致隱私洩露。
消費者可能因擔心資料被濫用而降低購票意願。
2.執行難度與成本:
實名制需建立身分驗證系統,增加票務平台與主辦方的技術與管理成本。
驗票流程可能變複雜,導致入場時間延長,影響活動體驗。
3.規避行為:
黃牛可能利用假身份、代購或海外帳號繞過實名制,降低政策效果。
部分黃牛可能轉向非實名制管道(如私下交易),增加監管難度。
4.消費者便利性影響:
實名制可能限制票券轉讓,導致無法臨時贈送或轉賣票券,降低靈活性。
對不熟悉數位驗證的族群(如年長者)可能造成使用障礙。
5.市場競爭影響:
實名制可能使小型票務平台因成本壓力退出市場,導致大平台壟斷。
國際活動可能因跨境身份驗證問題,增加實施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