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丁力
檢核未通過
針對高速公路時速110公里的車速下,常有發生駕駛人倒車,迴轉,逆向行駛等行為,導致後方車輛因在高速下煞車不及,而發生追撞事故。
而目前法規,卻只有對倒車,迴轉,逆向行駛等行為的駕駛人,裁罰30000~6000元罰金,後方無辜的車輛卻因未注意前方路況,與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法條規範下,不但自身損失無法索賠,還要賠償違規的前車損失。
因此建議,在高速公路上,駕駛人倒車,迴轉,逆向行駛等行為,裁罰9000~90000元罰金,若因此違規行為發生任何車禍事故,違規駕駛人須負此場車禍全責,後方車輛則免責,並可向前車索討損失賠償。
利益與影響 :
可以保障全台數百萬車輛駕駛人的行車安全,不會因他人的錯誤衍生的車禍事故,卻要損失金錢賠償對方。同時也可以警惕違規駕駛人,深刻記住自身錯誤行為,不是以為只要繳交3000~6000就可以搞定,而車輛損失可以依靠法條,找後車來恣意索討。
目前法條,惡意逼車,惡意擋車,都有罰責可循,此種在高速公路上倒車,迴轉,逆向等行為,實在是不可不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