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en
檢核未通過
正當防衛的三個要件(法院主要看這三點)
有「現在」的不法侵害──攻擊必須是在當下正在發生(不是事後報復或已停止的攻擊)。
防衛行為有防衛目的──你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而不是出於報復或教訓。
防衛行為在「必要性/相當性」範圍內──手段、強度、持續時間必須與侵害程度相當(簡單回擊通常較容易被視為必要;但若一拳打倒對方再繼續毆打,就可能超出必要)。
以上擷取自ChatGPT
若對方已經出手拿包包攻擊,那我回踹她一腳,而且只是踹在包包上對方只是跌倒的最小侵害,並沒有造成嚴重傷害,甚至連輕傷都沒有。
請法院不要再把正當防衛當空氣,讓人民失去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利益:人民更有能力保護自己,做自己身體的主人,而不是透過別人保護自己,正當防衛本就是人民本來就所具有基本權利,不知為何中華民國法制體系喜歡把小小的肢體衝突化為一個「案件」處理,難道小學生打架也要去法院調解嗎,成年人有時打架也只是一時氣憤,沒有必要事事送社會秩序維護法,傷害罪處理,沒必要,人民可以監督人民,台灣人道德感好正義感強,相信可以有效減少法院案件,社會上不文明不道德的人被教訓,社會更正義更公平,法院開心、人民開心。
如果雙方互毆不應該算傷害罪,應屬民法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問題,警方不得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