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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修正前之農舍用配合用耕地若所有權人與農舍不同者應解除套繪管制

提議者 SwanFreak

已附議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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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1-14
檢核
2020-11-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1-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民國89年農發條例修改前興建農舍本身用地不足時,可以同縣市不毗鄰之農地合併申請,但此舉已造成諸多不良後遺症。
2.依農地農用精神,農舍應與坐落用地及配合耕地一併移轉,以實現「農舍因農地使用而存在」之原則,現行法規亦如此,但89年前因法規疏漏,未明文規定農舍必須與坐落用地及配合耕地一併移轉,造成不少農舍起造人於興建農舍之後,將農舍及坐落用地作為一般宅出售,配合耕地卻不一併出售,留下許多單獨「套繪農地」流入市面,再以政府部橫向溝通不良,造成以下問題:
(1)依照農舍農地一併移轉原則,本就就不應有這類套繪農地的存在,不少人民在遵守和相信政府原則的情況下,一時不察就買到套繪地,造成嚴重財產損失,例如:「買到「套繪」農地不能蓋農舍 求償無門」(聯合報)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07404178150.html

(2)不少套繪農地持有人,因繼承或䁬與取得,本身並不從事農作,想將之出售給務農者,但務農者因為該地被套繪,無法興建農舍,不少農地因為地理位置需要興建農舍才便利耕作,導致該地亦無法出售給務農者進行農地利用,只好閒置,浪費大量農地資源。

(3)取得農舍及座落耕地,但未同時取得配合耕地者,大多農舍本身座落用地不足,其農舍已失去農用目的,變身為一般住宅,其所有人大多不務農,違背農舍因農地存在之精神,處置辦法也只有繳稅,並無予以撤照。政府此舉選擇保障「購入農地不足農舍者」的權益,卻犧牲「購入套繪農地者」的權益,不符合平等對待原則。

(4)以上三點,皆因政府法規疏漏或橫向聯繫不良,政府的責任不應該由人民來承擔損失,損害人民權益,此已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即使為避免農地破碎化,現有農舍興建規範亦已經達成目的,舊制留下來的缺失,由於已經不會繼續增加,應不予計較從寬處理。

(5)有鑑於當今農舍興建辦法已修改為符合農地農用原則,先前因法規疏漏所造成的各種獨立套繪農地,建議應採取兩種作法擇一:
A.由國家徵得地主同意後徵收。
B.予以無條件解除套繪管制,興建農舍規定依現行規定處理。

 

利益與影響

利益與影響
 

1.保護人民財產權,消除早年法規疏漏造成的單獨套繪農地在市面流通,變成各種陷阱損害人民權益。

2.增加這些農地的流通率和使用率,使有需要務農者可以放心取得土地,釋放因套繪而成為無法利用的「死地」,讓農地得已被有效利用。

3.消除取得農舍者和取得套繪地者間的不平等對待。既然取得違規農舍(農地不足者)不用撤照,從寬處理,取得套繪地者應一併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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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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