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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消防人員列為傳染病防治法的醫護人員,避免民眾刻意隱埋TOCC而產生防疫破口。

提議者 彥

已附議3940 (時間已截止)

尚須106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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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5-28
檢核
2021-05-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7-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第 31 條:「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應增加:「消防人員於緊急救護勤務現場時,視同醫療機構人員,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等敘述,因消防人員在執行緊急救護時也常常遇到民眾不願意詳實告知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導致消防人員暴露於風險之中,且讓消防人員執行其他案件,增加傳染給其他民眾之風險。

因此建議傳染病防治法第 31 條可以改為:「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消防人員於緊急救護勤務現場時,視同醫療機構人員,於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而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一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者,如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應視為違反公共安全,應移送司法單位調查,以刑法論處。」

利益與影響

讓民眾在接觸消防人員或民間救護車的救護人員時,能夠如同在醫療院所面對醫護人員,不得隱瞞TOCC,以免因少數民眾刻意隱瞞TOCC,導致

一、消防人員在執行勤務時於不知情的狀況下染疫並且傳染給同單位的同仁以及執行其他勤務時所接觸的無辜民眾,造成防疫破口,使疫情更加嚴峻傳播速度激增,更加無法確定感染源。

二、可預防消防分隊遭到癱瘓,使救災以及救護人力銳減,早成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空窗期。

三、消防人員得知民眾TOCC後,可迅速將資訊傳達給醫院端,讓接收醫院做好充分準備,避免因接觸有TOCC的患者而導致院內大規模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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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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