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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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緣起】
提案人之前購買了英語線上課程,由於上課品質不佳而提出終止合約,不料業者竟然拒絕退款,因此提案人於消保會之線上平台申訴並等了十五天,業者均未回覆。消保會的承辦人員告知:他們沒有權力強制業者必須回覆。提案人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業者返還價金,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然而承審法官卻認為提案人為了出庭所支付的交通費、工作所得損失…等均為當事人之訴訟上程序成本,不適用消保法第51條,只判決業者必須返還價金。
【主訴求】
於消費者保護法中明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如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應負擔消費者提起訴訟之一切成本及精神慰撫金。」
【理由】
業者與消費者之間應本於平等互惠誠信原則交易,以期達到「雙贏」局面,然而,有不肖業者仗著其強勢力對消費者提出諸多不合理的要求,許多消費者考慮到提起訴訟耗時費力,無奈之餘只能接受,而不敢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這便給了業者賺取不義之財的機會。在此情況下,若還要消費者自付訴訟程序成本,即有顯失公平之虞。
消費者提出解約後,業者本該依約返還價金,而不肖業者為了賺取不義之財,拒不退款,此時若法官判決業者只需還款,對業者而言,沒什麼損失;然而,對消費者而言,卻需要負擔額外的費用,很明顯地,有失公平。倘若業者依約還款,消費者就不需要負擔這些費用了。
也許有人認為消費者可於訴訟中要求業者支付利息,亦是一種補償。一般來說,消費訴訟的金額都不高,利息也不足以支付訴訟上程序成本,故提案人在此提案增修消費者保護法條款。
1. 落實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意旨,給予消費者更完善的保護。
2. 遏止不肖業者惡意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