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蝦米
已附議6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35個附議
【提案緣起】
提案人觀察到目前多起消費糾紛皆因「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不明確,而讓業者於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收取過高的費用而起,所以在此提案修正。
【主訴求】
數位發展部應於提案附議通過後三個月內修正「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如下:
(一) 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於營運中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二) 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1.已預繳全部費用者,依已繳全部費用扣除依簽約時月平均價格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經過時間比例。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 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2.月繳者,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月平均價格新臺幣 ○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如有不足,消費者應補足;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 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減少消費糾紛,避免浪費國家行政資源及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