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ear Al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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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乃為人民保母,在任何人民需要他們的時候他們永遠會為了正義而挺身而出。但是我國的警察在用槍時卻無法以法律為後盾合法使用槍械,在開完槍以後他們卻要接受司法的制裁,被冠上業務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致死罪的罪名,在危急時刻槍保護的不是警察而是人民,如果警察用槍沒有法律作為後盾,那人民是否就等同於暴露在危險中?
在法院上,警察所開的每一槍都會被法官和原告的辯護律師放大檢視,例如:在...的情況下犯人並未做出...的行為,所以該情況下不能夠用槍,,,,,,等。但可能犯人已經做出某些舉動危害到警察的生命安危了。
人民保母如果不能安心的用槍要怎麼保護人民?請大家為了警察執法的信心,與人民的安危一起為他們爭取權力。
1.警察用槍能安心
2.警察用槍不需接受司法制裁
3,法律公權力或國家作為警察執法的後盾
4.所有警員進行勤務皆應配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