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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應」合併申報之規範,修改為非強制規定

提議者 jaminglee

已附議1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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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2-27
檢核
2019-03-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5-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係於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明定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方式,包括(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及(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考量整體家庭狀況給予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之減除,以正確衡量申報家戶之納稅能力。

但現實情況,夫妻合併申報,僅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如夫妻個別試算應繳稅額,可以分別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應繳所得稅總額可能會較合併申報為低。但依現行報稅機制,沒有可以分別申報之規範,而老百姓也多不懂得爭取自身權益,只能讓稅捐機關多扣稅。

依司法院大法官318號解釋文:「合併課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又我國民法亦多建立於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何以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稅?

雖說「惡法亦法」,但稅務機關無視違憲之規範,消極不修改規範,無疑是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形同對存在婚姻關係的民眾懲罰,如此之制度,如何讓人民安居樂業。建請稅務主管機關儘速修改規定,還人民公平正義。

利益與影響

減少政府機關不當得利,還人民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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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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