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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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遊覽車,33條人命,武陵農場賞櫻花的旅途卻成了葬送性命的地獄,再多的哭嚎也喚不回寶貴的生命,遊覽車康姓駕駛連續工作長達16天,查看班表,他連續上班13天,就連休假日也要前往修車,已明顯過勞。
台灣道路安全是每一個人都會接觸到的問題,無論走路、騎車或搭車,都會因為道路安全危害生命。可是台灣遊覽車問題層出不窮,駕駛過勞幾乎是司空見慣,但是學校畢業旅行、旅行團出遊、南北往來,國人搭遊覽車的機率極高,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完全沒有相關規範例休。
歐盟規定每週司機可以擁有45小時的連續休假,最多連續上班日只能6天。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司機允許只休24小時,但是剩下的時間必須在三週內以連休的方式補足,也就是一次休息至少66小時。台灣的司機雖然可以使用勞基法,但不一定每個司機都有這個命,而一人車行的駕駛也不受勞基法規範。
以道路安全而言,必須規範每週駕駛時間,保障駕駛不會疲勞駕駛,台灣應該立法比照歐盟規定,保護職業大客車駕駛工作時限,相關建議如下:
1.立法規範每周駕駛時間。
2.立法強制規定駕駛每日休息時間
3.強制規定駕駛每周例休時間。
4.強力取締未依規定的遊覽車公司及個人駕駛。
5.每週擁有45小時的連續休假,最多連續上班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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