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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改土地法73-1條第2項,讓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能夠於標售前購買土地或是房屋,並延長優先購買的時間

提議者 王安安

已附議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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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0-17
檢核
2021-10-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12-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第 73-1 條
2.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3.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通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應修改為↓↓↓

第 73-1 條
3.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或原本就長年居住在標售土地、房屋上的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可於標售前享有以土地或房屋政府公告的市價優先購買,但優先購買權人從標售前到決標後三十天內未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利益與影響

現代人有很多人,為了爭奪父母財產吵得天翻地覆的,長時間遺產未過戶,造成這些遺產過了15年後被政府給標售,但也導致一些原本就長年住在祖厝或是長年住在標售土地房屋上的人,在政府標售後,最後這些人被迫搬家或是無家可歸,這些人並不是買不起,而是因為法律的限制,使得他們最後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居住多年的居住地被賣掉,這是不合理也不應該的事情。

所以應該要修改法律,使其原本就長年居住在祖厝或是標售土地房屋上的人,能夠享有優先購買權,並且可以於標售前就提出申請購買,而且延長優先購買權時間,讓他們能夠有時間能夠去好好處理、辦理這些事情,這樣才是合情並且合理的事情。

 

希望這件事情能夠獲得大家的支持並且分享,讓更多的人知道,也讓這些因爭奪家產中弱勢的人,至少最後能夠有個能遮風避雨的地方,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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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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