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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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說明:
在現行教育現場,校長握有廣泛的行政裁量權,原本用意在於靈活管理、因地制宜。但由於缺乏明確法律界線與外部監督,導致「校長裁量」成為制度性漏洞,實務上衍生了許多侵害教師權益的亂象,如:
1. 進修受阻:有教師申請報考碩士進修,卻因校長拒絕蓋章而被迫放棄,個人專業發展遭受限制。
2. 考績被恣意調整:部分校長濫用「改核權」,隨意調整教師年終考績,影響獎金、升遷與專業評鑑結果。
3. 懲處程序不公:校事會議懲處案件常由校內自行調查決定,缺乏第三方監督,造成教師處境弱勢,程序公正性令人質疑。
4. 打壓異己:各地陸續傳出校長因行政領導失當或整肅異己而遭教師連署要求撤換的案例,顯示校園民主嚴重受損。
5. 額外勤務無保障:部分學校要求教師執行與專業無關的勤務(如校外導護),卻無明確授權依據與安全補償,將風險推向基層。
這些狀況共同反映出:校長行政裁量權在現行制度下缺乏界線與監督,導致教師權益長期遭受侵害。
二、為何現行做法不合理
1. 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裁量必須有授權、合比例、合正當目的,但校園現場卻常以「口頭命令」或「慣例」取代規範。
2. 裁量基準不明,決策不透明
教師往往在事後才被告知規定或決定,缺乏參與機制,也難以獲得合理說明。
3. 權責不對等,風險下放基層
校長做決定,卻是教師承擔風險與後果,形成嚴重的權責失衡。
4. 救濟管道不足
教師若對裁量有異議,往往因權力不對等而不敢申訴,即使申訴也缺乏有效機制。
三、政策建議:
校長的行政裁量權必須被清楚規範,例如:日常校務調度、行政流程細節等,可由校長依法裁量;但凡涉及教師整體工作權益、專業發展機會,或關係到學生學習權益、校園安全等重大事項,則必須有上位法律或主管機關的明文授權與規範,校長不得以個人意志或「慣例」取而代之。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裁量被濫用,讓校務決策回歸法治原則與程序正義,保障教師專業與學生權益。
預期效益
1. 保障教師專業:讓教師能專注於教學,不再被無限行政義務壓迫。
2. 提升校園民主與透明:讓校務運作有章可循,避免人治化的恣意決策。
3. 降低爭議與訴訟:明確的裁量準則可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濫權導致的爭訟。
4. 促進教育公平:全國學校標準一致,不再因校長個人風格差異,造成教師待遇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