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關心者們
已附議3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9個附議
1.依公告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房租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實際運作房東都是要求押金二個月。
2.合約結束時遇到好房東則二個月押金可免息退還,但利息歸於房東之收益,如遇到惡房東則藉各種名義不退還押金,租方無任何保障。
3.政府應建立共同基金帳戶管理房屋押金,由租方繳交至該基金,退租時如有違約或賠償,由該基金審核後撥款給房東及退還給租方,建立第三者信任制度來管理押金之問題。
1.保障租方押金的權益。
2.建立第三者信任制度管理押金。
3.避免房東藉各種名義不退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