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房租押金應建立共同基金帳戶管理,衍生之利息作為基金運作資金,以保障租方之權益。

提議者 關心者們

已附議3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9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0-02-17
檢核
2020-02-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4-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依公告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房租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實際運作房東都是要求押金二個月。
2.合約結束時遇到好房東則二個月押金可免息退還,但利息歸於房東之收益,如遇到惡房東則藉各種名義不退還押金,租方無任何保障。
3.政府應建立共同基金帳戶管理房屋押金,由租方繳交至該基金,退租時如有違約或賠償,由該基金審核後撥款給房東及退還給租方,建立第三者信任制度來管理押金之問題。

 

利益與影響

1.保障租方押金的權益。
2.建立第三者信任制度管理押金。
3.避免房東藉各種名義不退還押金。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