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務實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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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起因
台灣交通安全環境引發國內外輿論高度關注,根據官方最新公佈的長期統計,全國全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仍逼近三千人高位,整體事故降幅仍有持續精進與優化的空間,且各縣市間的道安改善成效存在明顯落差,部分區域的行人安全挑戰依舊嚴峻。台灣整體的交通事故死傷件數中,有高達 60% 以上集中發生在「交岔路口」。在路口發生的傷亡事件中,本案期望能深度探討兩大結構性問題:
1. 路口違停造成用路人視覺死角:
當車輛違規停放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或行人穿越道上時,會徹底遮擋轉彎車輛駕駛人的視線,同時也讓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無法看清來車,成為隱形的「馬路殺手」。
2. 直行與轉彎車流無視路口等待之行人:
許多汽機車在路口不願減速,導致學童、推嬰兒車者、孕婦、長輩、身心障礙者等弱勢行人與一般民眾,因恐懼而受困於行人穿越道兩端,遲遲無法踏出第一步。尤其是身高較矮的學童或民眾,若受困於路口,極易涉入車輛視覺死角而發生憾事。
3. 全國各縣市道路法規與標線不一致:
現行法律雖對不禮讓行人課以重罰,但在「行人尚未踏入行人穿越道、於路口端點等待」之情境下,基層執法標準不一,難以有效嚇阻汽機車強行通過。全國各縣市道路普遍存在「法規與標線互打」的矛盾。法律雖規定路口 10 公尺內禁停,地方政府卻經常在法定禁停範圍內劃設黃線或公有停車格,變相合法化駕駛人在路口製造死角。主管機關應正視行政實務與法規執行的一致性,在兼顧民生需求的前提下,給予合理期限通盤整頓。
為了保障民眾生命安全,落實國家交通安全改善政策,本提案主張針對路口違停與停讓標準進行明確修正,中央與地方必須限期同步整頓執法與不合理標線,以維護全國用路人最後的安全防線。
二、主要訴求
本提案建請交通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現行法規、標線設置規則及執法規範進行修正,以下為訴求內容:
訴求一:修訂《道交條例》第 55 條與第 56 條,單獨拉高路口及行人穿越道違停/臨停之罰鍰下限
不論駕駛人是否在車上、不論時間是否超過三分鐘,凡於「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之違規臨時停車(第 55 條)或違規停車(第 56 條)行為,皆應自現行法條中獨立移出。比照第 56 條第 2 項「併排停車」之處罰標準,將罰鍰下限單獨拉高至新臺幣 2,400 元以上。透過提高經濟懲罰,杜絕駕駛人抱持僥倖心態。
訴求二:增訂「行人舉手通行條款」與「路口禁止招車及計程車連坐違規配套」,兼顧停讓安全與大眾運輸動線
為保障學童、推嬰兒車者、孕婦、長輩、身心障礙者等弱勢行人與一般民眾踏出第一步的安全,並防範因舉手手勢造成大眾運輸工具與計程車之誤會,建請修正相關執法與行為認定標準:
1. 既有標準不變(防範未舉手之漏洞):
無論行人有無舉手,只要行人已進入行人穿越道,車輛與行人距離不足 3 公尺(3 個枕木紋)內強行通過者,維持現行 6,000 元重罰,防範駕駛人以此作為加速通過之藉口。
2. 增訂舉手升級保護:
當行人於行人穿越道端點(尚未踏入車道)做出「舉手示意」等明確通行手勢時,汽機車不論其是否已踏入車道,皆應視同該行人正在穿越馬路,必須完全停止禮讓其優先通行。違者依現行不禮讓行人標準處新臺幣 6,000 元罰鍰。
3. 明定禁止於行人穿越道招攬與停靠載客之行為:
為避免「過馬路之舉手示意」與「招攬公車、計程車」產生混淆而引發追撞事故,應明確規範行人不得於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行人穿越道或其端點周邊進行招車行為。欲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計程車之乘客,一律應至法定公車站牌、或移步至行人穿越道 10 公尺之外的路段始得招車。違反此項規定之行人,應依《道交條例》第 78 條增訂或從重處以新臺幣 1,200 元以上之罰鍰。同時,針對各類車輛(含計程車、多元化計程車及汽機車)駕駛人,若於上述禁止範圍內圖載客或卸客之便利,強行切入、臨時停車或停靠載客者,應自第 55 條中獨立移出或加重處罰,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至 2,400 元以下之罰鍰。 惟若駕駛人能舉證(如行車紀錄器影像)因行人突然招車而依規減速勸導、或配合警方指揮停靠者,得免予處罰。透過釐清雙向路權之責任歸屬,方能實質杜絕路口死角。
訴求三: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分級限期」盤點並塗銷全國路口 10 公尺內之不合理標線
交通部應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強制地方政府在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及行人穿越道周邊,一律僅能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全面改善因不合理標線所導致的執法灰色地帶。為因應行政實務,應採取分級限期改善:
1. 第一級(1年內完成):
全國各縣市之學校(特別保障學童上下學安全)、醫院、託育機構、捷運站、火車站及重要大眾運輸場站周邊 200 公尺內之交岔路口與行人穿越道周邊,必須於本案成案後 1 年內全面塗銷不合理黃線與停車格。
2. 第二級(2年內完成):
全國其餘一般道路之交岔路口,必須於 2 年內全面完成盤點與塗銷。
3. 中央督導與防怠惰配套機制:
為避免因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不彰或拖延,導致處罰陷入「扣減經費、道路無法改善、受害者仍為大眾」之惡性循環,未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盤點與塗銷之縣市,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經費管制、專款專用、代辦介入」之強制配套。中央應暫緩撥付該年度該地區之一般道路改善補助支用權,改由中央強制指定該筆預算「專款專用」於該區域路口之標線整頓與行人設施優化,並得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發包代辦強制執行,確保改善工程如期完成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訴求四:強制建立「路口商業卸貨配套機制」,於法定禁停區外增設「貨車裝卸專用停車格」
為避免嚴格執法衝擊民生與物流產業、引發職業駕駛生計不便,地方政府在塗銷路口 10 公尺內黃線時,必須強制於距離路口 10 公尺之外、且距離公車格 10 公尺之外的安全路段,因應周邊超商與商家需求劃設「貨車裝卸專用停車格」。此措施無須購置任何高額科技設備,各縣市交通局可利用既有標線預算即刻配合訴求三之進度完成:
1. 純標線白字劃設管理:
採用標準白色實線劃設停車格,並依現行規範於車格內地面直接以白漆寫明「貨車專用」或「貨車裝卸限時30分鐘」字樣,讓用路人一目了然。
2. 24小時無差別開放與防霸佔:
因應超商全天候(含清晨、深夜)補貨之實務需求,任何時段營業大/小貨車(綠底白字、白底綠字車牌)皆可依法駛入停放卸貨 30 分鐘。本車格嚴禁自用白牌小客車、以及白底紅字之計程車(含多元化計程車)駛入停放或排班攬客。全面開放民眾針對「非規定車種惡意霸佔專用格」之行為進行拍照檢舉,並依《道交條例》第 56 條「不依規定車種停車」從重處罰,兼顧物流生計與路口安全。
訴求五:全國一律實施,杜絕執法漏洞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路口與行人穿越道違停專案整頓」及「新制停讓執法」列為全國各縣市警察局之強制考核項目,將執法標準與資源落實到台灣每一個行政區,不分大都會或地方鄉鎮。中央應定期公布各縣市執法件數與交通事故改善數據,防止部分區域因地方壓力或反彈而採取消極態度,保障全國人民生命健康不因區域而有差別待遇。
訴求六:加重因路口違停導致交通事故之刑事與行政責任
若駕駛人於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因而直接或間接導致其他用路人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其行政與刑事責任應予嚴懲:
1. 行政責任:
主管機關應依法吊銷其駕駛執照。若致人重傷者,應將限制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自 3 年延長至 5 年;若致人死亡者,一律處以終身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凡經事故鑑定確認該路口違停行為所造成之死角遮擋與事故具備因果關係者,不論該違停車輛本身是否發生實體碰撞,皆應強制適用上述吊銷與禁考處分,杜絕實務執法漏洞。
2. 刑事責任:
建請交通部會同法務部,研擬修訂相關刑責認定指引,將此類於路口及行人穿越道周邊之重大違規停車行為,列為引發事故之法定重要因果關係,積極依法究辦(如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
本提案內容所建議的修正與整頓方向,並非盲目追求一味重罰,而是透過法規補強、標線通盤優化與民生配套機制,全面促成用路人環境之結構性改善。預期將帶來以下四大層面的實質利益與正向影響:
一、對全國人民與弱勢用路人:落實真正的路口安全保障
1. 消除視覺死角,杜絕盲區憾事:
限期分級塗銷路口 10 公尺內不合理黃線與車格,能實質清空路口轉角與行人穿越道兩端之死角。讓身高較矮的學童、長輩、推嬰兒車之孕婦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能看清來車並安心踏出第一步,從源頭阻斷因「路口違停死角」引發之嚴重交通傷亡事件。
2. 明確停讓標準,提升用路信任:
增訂「行人舉手通行條款」升級保護,賦予行人穿越馬路更清晰之主動示意權,消弭基層執法灰色地帶。此擧將有效嚇阻汽機車強行衝卡之僥倖心理,重建行人與駕駛間在路口的互信。
二、對職業駕駛、民生與物流產業:兼顧產業生計與合法卸貨路權
1. 保障物流合法裝卸空間:
本案強制地方政府於路口 10 公尺及公車格 10 公尺外之安全路段,在塗銷黃線的同時「必須併同劃設」純標線貨車裝卸專用停車格。此措施保障了全台超商、商圈物流全天候補貨之實務需求,讓職業貨車駕駛無須冒著違規風險於路口博弈,實質兼顧民生經濟與物流效率。
2. 增設駕駛人不可抗力免責防護:
透過明確禁止行人於路口及行人穿越道招車,並配合「駕駛人依規減速勸導、或因行人突然違規招車之行車紀錄器免責條款」,能實質保護計程車(含多元化計程車)及各類車輛駕駛人,不因不可抗力之行人違規行為而遭受不合理處罰。此配套達成了權責平等、雙向規範之法治效果,能有效化解過去交通改革中職業駕駛團體所面臨的衝擊與阻力,爭取產業對道安政策的實質認同。
三、對基層執法及行政機關:簡化執法難度、打破地方行政怠惰
1. 統一標線標準,降低執法成本:
全國一律實施「路口10公尺內僅能劃設紅線」之鐵律,徹底解決過去長期存在之「法規禁停,地方卻劃黃線/車格」之標線互打亂象。基層員警執法不分區域、標準唯一,免去行政裁量之爭議。
2. 中央代辦防禦,確保政策落地:
引進「經費管制、專款專用、中央代辦介入」機制。未依限期完成之縣市,其改善工程將由中央強制介入,此配套能在不損及大眾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地方政府極大的行政壓力,促使各縣市首長與交通局加速動起來,杜絕拖延。
四、對國家整體形象:加速擺脫惡名,健全社會法治制度
加重因果究辦,深化法治觀念,提升國家整體形象:
加重路口違停導致死角遮擋、進而引發交通事故者的行政與刑事責任(吊銷/終身禁考、過失致死傷罪)。此舉能實質翻轉社會長年「貪圖個人便利,無視公眾安危」之違停惡習。本案以極低的整體行政財政成本(僅需調整標線與指引修訂,無須採購高額科技執法設備),即可在短期內全面優化台灣路口安全環境,加速引導國家擺脫「交通地獄」之負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