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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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緣由]
每到選舉前,候選人常會使用宣傳車宣傳,造成居民及學生困擾,宣傳車於上課中途經過學校外可能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且現今法規很難有效檢舉,也會影響交通。更何況大多數選舉宣傳車只是不停重複播放候選人姓名而沒有宣導政見。
[原相關法規內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規定:「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因此,候選人使用擴音器設施所發出之聲音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4條:
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
噪音管制標準第7條: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節錄):
│ 時段 │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二類 │ 72 │ 57 │ 47 │
(日間定義: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 法規更改 ]
1.住宅區日間時段改為上午十時至晚上七時。
2.學區附近100公尺禁止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
檢舉方法改用手機錄影,並於學區邊界各路口加裝標示。
政黨及候選人可改為利用社群媒體宣傳,增加曝光率。
禁止使用擴音設備宣傳可維護學生學習品質及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