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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台灣歷史建物保留區,收容因故無法原地保存的歷史建物

提議者 Wen Long

已附議5134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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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4-30
檢核
2018-05-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8-06-05
回應階段
2018-06-11
回應階段
2018-08-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歷史建物的指定和保存,最常見的問題是土地產權人需要重新開發土地,因而需要拆除有價值的歷史建築。也就是說對於土地產權人來說,這些有價值的歷史建物不但是資產,反而是負擔。為了降低有價值歷史建築被強拆的機會,並保障土地產權人的利益,故提倡此政策。提案人建議

 

1. 劃定一塊土地,成立台灣歷史建物收容所

2. 該土地上需要有室內空件存放尚未組裝建材,並接受捐贈古蹟建材

3. 當有有歷史建物審查、產權所有人無法接受原地保存或是拆除意願強烈,由政府出面將該建物拆遷到台灣歷史建物收容所

 

利益與影響

  1. 保存已經瀕臨絕種的台灣歷史建築
  2. 保障土地產權人的權益
  3. 保留區的建物可以用為教育、製作電影、製作電視節目、影片拍攝、觀光、婚紗外景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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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文化部 

141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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