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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基準法關於試用期的條文

提議者 熊

已附議3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6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0-12-10
檢核
2020-12-1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2-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是否有試用期的規定

基於保護勞資雙方的立場,避免勞資爭議

建議明定規範不得設定試用期(含磨合期,觀察期,適應期等等名義)

惟如有不適任之員工,均得依現行勞動基準法予以資遣或開除

不得藉以試用期未通過考核為由要求勞工自行離職

 

 

 

利益與影響

明確訂定是否有試用期之條文,

全國統一規範,避免模糊地帶,減少不必要之勞資糾紛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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