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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熊
已附議3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6個附議
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是否有試用期的規定
基於保護勞資雙方的立場,避免勞資爭議
建議明定規範不得設定試用期(含磨合期,觀察期,適應期等等名義)
惟如有不適任之員工,均得依現行勞動基準法予以資遣或開除
不得藉以試用期未通過考核為由要求勞工自行離職
明確訂定是否有試用期之條文,
全國統一規範,避免模糊地帶,減少不必要之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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