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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孩子出生日回推302日為受胎期間,建議刪除

提議者 蘇育德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什麼時候懷孕,什麼時候生,還要被法律規定?

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孩子出生日回推302日為受胎期間。

如果一位女性離婚後受孕,在302天內分娩,前夫將被民法認定為該子生父,除非生母向法院提非親生之訴。但現實生活中,並非所有人都懷胎302天後才出生,亦有醫學認定早產的情形。

離婚通常都是不愉快收場,應該不會想再見到對方。很難想像,離婚後的女性,要哪天受孕還必須先計算好,避免還要跟前夫有所瓜葛。

我兒子275天就出生了,連醫學都建議懷孕不要超過42周,換算天數是294天。我實在好奇當初302天的規定是在什麼時空下制定出來的。

上網找一下,就有不少人被302天所困擾的案例,甚至有會施暴的前夫。這條法應該要再蒐集大家的意見,好好地檢視、修正。

利益與影響

如果男性要主張已離婚配偶所生之子女是其親生,可主動提出親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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