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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私自前往小吃店、酒店、卡拉OK、茶室等有聲色場所之虞的地點,應事前通報或事後允許。

提議者 順風

已附議1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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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4-18
檢核
2022-04-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6-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我們從最近的新聞發現基隆、台北、台南等地的員警染疫,竟是翹班前往聲色場所、找傳播妹,實在令人不解及憤怒,員警作為執法人員怎麼可以知法犯法?作為公務人員有其倫理規範本身就要避免前往這些聲色場所,為何沒有自我拘束及長官監督?因此有必要要求其向長官、督察、政風通報或事後得到允許,確保前往聲色場所是有必要及受監督之下,避免員警腐敗及破壞警譽,更影響防疫。

2.未通報或得到事後允許者,應記過扣薪,情節重大者,得調職、降職或免職。

利益與影響

維持警察風氣及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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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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