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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廢除所有保護未成年加害人的法律,讓受害人家屬可以透過其他管道發聲,討回自己該有的公理正義

提議者 王安安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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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3-25
檢核不通過
2021-03-2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廢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那種保護未成年加害人的法律,不應該繼續存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條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利益與影響

法律本該是用來保護被害人的,不應該用來保護加害人,因為這樣不只會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也會讓被害人無法透過其他管道發聲,讓更多有相同遭遇的受害者知道這些事情,而且也無法自己討回應有的公道,所以,應該廢除所有那種保護加害人的法律,如果政府不廢除那些保護加害人的法律,那人民該如何繼續相信政府、相信法律能替自己找回公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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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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