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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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是「好的死亡」,是一種給予患者有不治之症的人
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量地減小病人的痛楚」致死
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長期
顯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
的負擔,不願在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經過
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
全球目前已經有21個國家,是允許安樂死,其中只有(荷蘭)
、(比利時)、(盧森堡)及(哥倫比亞)4個國家,是允許醫生
主動協助病人進行自願安樂死,「自願安樂」死是就是意識清醒
的病人在無治癒可能、痛苦難耐等情況下,可以要求醫生人員協
助他服用或施打藥物死去。而安寧療護與安樂死的差別,「安寧療護」
是指已經允末期病人經醫生確診,家屬同意就可以拔管,也就是說
現在就可以善終,不需要安樂死,「安樂死」是指用致命藥物縮短生命
,但安樂死對病人來說是解脫,對家屬未必,家屬未必贊成病人選擇
提早結束生命,但是基於愛與尊重,只好接受,然而內心的衝擊十分大。
安樂死的利:對於患了絕症無法救治的患者,可以減輕之後
期備受折磨的身心痛苦,另外醫生可以將精力放在更有希望的
病人身上,節約有限的衛生資源,對病人,家屬和社會均有利
安樂死的弊:可能造成醫生的濫用權力,破壞醫患之間的信任,
會讓那些滿懷熱情地尋求更佳治療方案的人們感到沮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