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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加班費比照勞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

提議者 拱拱

已附議5311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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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8-18
檢核
2018-08-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8-12-13
回應階段
2018-12-2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公務員延長工時本質與勞工無異,並不因公物員與政府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而非同屬延長工時性質,現行公務員加班費未有如勞基法加給,故建議比照勞基法加給加班費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規定

利益與影響

明年起政府臨時人員起薪均調到三萬起,然而基層如初等考試及格公務員起薪扣除退撫等與臨時人員實領薪資所去不遠,又公務員法定行政刑事責任與法令限制如兼職禁止等,遠比非公務員重大,如果加班費計算仍依現行未加給,在同時有任用臨時人員的情況下豈不叫基層公務員心寒。

另政府機構與公務員雖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公務員跟勞工均是人,也是為謀生選擇公務員這個職業,政府機關可說為公務員雇主,現行政策在提高勞工的權益之際,身為公務員的老板即政府機構更應該以身作則改善公務員的工作條件。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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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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