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mry John
已附議8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12個附議
應將執法機關執行公權力之時,排除比例原則
道路安全處罰條例第60條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目前容易犯罪的酒駕,其道路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如一個喝酒駕車之人,自願被攔檢就要被罰新台幣9萬元,但逃逸成功最高只有6千元,要是您會不會拚一把跑看看,因為頂多就是罰9萬及公共危險罪而已!
綜觀近年來的逃逸被捕的案件,幾乎不外乎下列幾點:
1.駕駛人未成年或未具有駕駛執照。
2.駕駛人車上有違禁物品或被通緝。
3.駕駛人喝酒開(騎)車。
4.駕駛人想拚一把看看能否跑掉,賭警察沒有記下他車牌,進而避免罰單。
酒(毒)駕↓
依據本國刑法第19條之規定:
I.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III.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如果今天您去喝酒(吸毒),難道不是刑法第19條之規定嗎?
但我們法律卻把這個問題放在程度較低的道路安全條例裡面,如果提升酒駕(毒駕)肇事一律以故意之罪相繩,我想應該可以極大降低這個問題,進而減少攔檢逃逸問題。
攔檢逃逸,應將其列入不是用比例原則,以增加警方使用必要武器逮捕逃逸車輛,否則,只會一再發生憾事。
案例:
1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79598
2聯合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525094
3必POTV:http://bepo.ctitv.com.tw/2016/04/64222/
4我們應該類比美國警方執法遇到不聽勸阻的執勤方式,而不是一再應用比例原則:https://youtu.be/XL60aqnxGGQ
建議將攔檢不停之人車,以刑法預謀犯相繩,併罰金(參酌嫌犯收入給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