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94年1月26日增訂第20條之1「模擬槍」相關規範,其中第1項規定:「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依上開構成要件,「模擬槍」屬於一種「不具殺傷力」之「特定玩具槍」,因其外型、構造、材質極為類似真槍且易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故須提前管制「模擬槍」,避免危害民眾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
二、現行查獲具殺傷力之違法槍枝,多屬改造槍枝,可遠距離致人死傷,且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法益之危害,實與制式槍枝無異。至認定殺傷力之依據如下:
(一)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二)字06985號函釋示:「殺傷力的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並以殺傷力係屬客觀的事實,與刑法上殺人、重傷、傷害等尚涉及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者無關。」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9號解釋意旨,法院於具體個案中,並審酌專業鑑定機關對槍砲發射動能之鑑定報告,據以認定槍砲是否具有殺傷力。是系爭此規定以是否具有殺傷力為構成要件,其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三、部分業者刻意規避本條例第20條之1「模擬槍」須具備「打擊底火」要件,製造一種不具「打擊底火」之特定玩具槍,並自稱為「操作槍」,以一般玩具槍商品流通於實體店面或網路拍賣平臺,不法分子可輕易購買取得,因其極易改造成具殺傷力之「火藥式槍枝」,且取得成本遠低於購買制式槍枝,導致改造「操作槍」成為當前不法分子最青睞之犯罪工具。因改造槍枝用以犯罪之機率甚高,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為有效遏阻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能性,進而保障民眾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爰確有修法將「操作槍」納管之必要。
四、目前經濟部已訂有「低動能遊戲用槍」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775」相關規範,爰本條例第20條之1主要修正「模擬槍」定義,將「打擊底火」要件,修正為「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俾將易改造成「火藥式槍枝」之「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並不影響「低動能遊戲用槍」業者及玩家之權益。
研商辦理情形
一、108年8月1日本部警政署會同經濟部拜訪「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該署已向該協會及現場30餘位廠商代表說明本次修法重點,係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並不涉及「低動能遊戲用槍」部分,該協會及廠商對「模擬槍」修正定義太過模糊、寬鬆,恐涵蓋「低動能遊戲用槍」等相關意見,本部已納入研修參考。
二、108年8月7日本部警政署參加經濟部召開產業溝通說明會議,與會團體包括:「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及所屬會員廠商,該署再次說明修法目的及管制重點,並將相關意見納入研修參考。
三、108年8月8日本部召開說明會,邀請「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廠商代表、經濟部及財政部等相關單位進行意見交流,該協會再次表示「模擬槍」修正定義太過模糊、寬鬆,恐涵蓋「低動能遊戲用槍」等相關意見,本部已納入研修參考。
四、108年8月27日本部召開研商本修正草案會議,邀請財政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與會,討論重點為再修正「模擬槍」定義,使其定義更明確、具體化,即將原擬具之「類似真槍之擊發機構裝置」要件,再修正為「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以替代現行「打擊底火」要件,使管制範圍限縮於易改造成「火藥式槍枝」之「模擬槍」,明確排除「低動能遊戲用槍」部分。
參採情形
針對提案人訴求,業經本部、經濟部、財政部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及討論,本條例第20條之1修法重點係修正「模擬槍」定義,將「打擊底火」要件,修正為「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俾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使管制範圍限縮於易改造成「火藥式槍枝」之「模擬槍」,並於立法理由說明明確排除經濟部106年12月26日公告修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775」所定義之「低動能遊戲用槍」;至若經鑑定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則屬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管制之槍砲;行政院業於108年10月4日將本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爰不參採提案人之訴求。
後續推動規劃
一、108年9月11日本部將本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
二、108年10月3日行政院第3671次院會通過本修正草案。
三、108年10月4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本修正草案。
四、修法通過後,本部將參照94年5月2日會銜經濟部公告查禁模擬槍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