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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技術推動政策提議

提議者 Leo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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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3-05
檢核不通過
2025-03-0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政策背景

全球自動駕駛技術正快速發展,各國政府紛紛投入研發與法規因應。汽車工程師協會(SAE)將自動駕駛系統劃分為0至5級,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的技術多處於「有條件自動駕駛」(約相當於SAE第3級)的階段,僅能在特定道路或區域實現部分自動駕駛,實際大規模運用仍有限。即便如此,美國、中國、德國、日本等國已著手研擬相關法規或指南,以迎接自動駕駛時代。例如歐盟在2020年通過首項Level 3自動駕駛國際法規(UNECE R157),自2021年起生效,為車輛在特定環境下的自動駕駛制定了嚴格安全要求。整體而言,推動自動駕駛已成國際趨勢,各國莫不積極因應。

在臺灣,現行法規僅允許第0-2級的駕駛輔助系統上路,也就是說目前僅能使用部分自動化的輔助駕駛功能,尚未開放更高等級的自動駕駛車上路。為了促進創新,政府於2018年底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並自2019年起實施自駕車沙盒實驗機制。該條例將自駕車定義為「透過遠端控制或自動操作運行,具備感測、定位、監控、決策及控制技術的無人駕駛交通工具」。根據條例,自駕車目前只能在核准的實驗場域或特定路段、時段進行測試,尚無法融入日常交通。截至目前為止,經濟部與交通部等單位已核准16件自動駕駛車計畫在沙盒下進行實證測試,並有數件計畫持續測試中。然而,若要讓自動駕駛技術真正上路服務大眾,仍有許多法規門檻與配套需突破。有鑑於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已著手修法,我國相關立法與基礎建設準備顯得相對遲緩。因此,臺灣有必要加速完善自動駕駛的發展環境,以免錯失產業契機和技術潮流。

推動建議

  • 道路測試與安全標準制定

政府應擴大自動駕駛車輛的道路測試計畫,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開放更多公共道路進行自駕測試。同時需建立明確的測試許可制度與安全標準指引。例如,可要求測試中的自駕車配備合格的安全駕駛員或遠端監控系統,以便在緊急情況下即時接管。相關單位也應制定事件通報機制和數據蒐集規範,確保測試過程透明可監管。參考美國加州經驗,監理機關應有權在發現安全隱患時立即暫停自駕車的上路許可,以將風險降至最低。此外,臺灣已著手研擬《自駕車道路測試安全指引》,應加速發布並落實執行,內容包括車輛測試的安全裝置、駕駛介入條件、測試人員資格、以及測試數據回報等。在車輛裝置方面,建議強制自駕車安裝「事件數據記錄器(EDR)」等黑盒裝置,持續記錄行車資料以便釐清事故責任。綜上,透過嚴謹的測試制度和標準,確保自駕車技術在發展過程中將安全擺在首位,逐步取得社會信任。

  • 自動駕駛與公共運輸系統的結合


優先將自動駕駛技術導入公共運輸領域,有助於提升大眾交通服務品質。同屬固定路線運行的公車、接駁車等,是現階段導入有條件自動駕駛的理想場域。透過自駕公車的應用,可提高偏遠地區或深夜時段的運輸服務供給,解決司機人力不足問題,讓高齡者或行動不便者也能享有可靠的交通工具。同時,自動駕駛公車有助於提升行車安全與準點率,發揮公共運輸在降低事故、減少汙染方面的效益。政府已規劃相關試驗,例如交通部公路局曾表示期待2024年能在偏鄉地區讓自駕公車上路營運,但前提是相關法規須配套調整。因此建議加速推動自駕公車示範計畫:選定數條路線進行試營運,在初期每輛車配備安全駕駛員或監控員隨行,載運一般乘客以蒐集實際運營數據。參考新加坡經驗,採分階段方式上線:先以小型自駕巴士於路線簡單、路況單純的區域上路,待技術成熟後再擴大至繁忙路線。在試營運期間訂定嚴格的載客安全規範(如乘客須全程繫安全帶),由監管單位即時監控車輛運行。透過公共運輸的結合,一方面讓民眾逐步熟悉並信任自駕技術,另一方面也可累積本土化運行經驗,為未來擴大應用奠定基礎。

  • 基礎建設與智慧交通規劃

自動駕駛車輛的推廣需仰賴完善的交通基礎建設與智慧系統支援。政府應制定智慧交通發展計畫,加速建設車路協同的環境。例如,在重點測試區域部署路側感測與通訊設備,包括道路攝影機(CCTV)、雷達感測器、車聯網訊息傳輸裝置等,支援車輛即時獲取路況資訊。尤其在交叉路口與重要路段,應優先建置智慧號誌與路標系統,確保交通號誌、標線清晰且與自駕感測系統相容,讓自駕車能正確識別紅綠燈與各種標誌。同時推動高精度電子地圖與GPS定位基建,提升車輛導航與定位精度。此外,5G/車聯網(V2X)通信也是關鍵基礎,需逐步覆蓋高速公路與都會區,讓車輛能和基礎設施及其他車輛即時溝通。政府可整合交通部與科技部資源,在特定測試場域(如臺南沙崙自駕測試場)和部分城市區域建構智慧交通試驗區,提供業者與科研單位驗證技術。透過這些基建升級,一方面強化自駕車行駛的安全與效率,另一方面也為長遠的智慧城市交通管理打下基礎。

  • 法規調適與責任歸屬

現行交通法規主要規範有人駕駛的情境,面對自動駕駛的新挑戰,法規調適刻不容緩。首先,建議分階段修法:短期內可透過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等,賦予有條件自動駕駛車在特定道路上合法行駛的地位,不再僅限於實驗場域。中長期則研擬專門的自動駕駛車管理條例或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自駕車的定義、分級標準以及使用規範。立法時應考量相關配套,例如駕駛人執照制度需調整,增設針對自動駕駛功能的訓練與考核,使未來乘坐或遠端監控自駕車的人員具備必要知識。在責任歸屬方面,法律須明確當自駕車發生事故時,製造商、系統供應商、車主和使用者各自的責任區分。為此,可參考國際經驗引入強制保險制度,要求自駕車投保專門的責任險,以保障事故受害方的權益。同時強制車輛配備事件數據記錄器,將行車關鍵數據保存,以供事後釐清責任依據。在法律責任界定上,可考慮引入「操作員」概念:即使車輛無人駕駛,仍指定一名車主或遠端監控員作為法律上的責任主體,確保任何情況下都有明確的責任承擔者。最後,隱私和資安議題也需納入法規範疇,例如明訂行車數據屬於車主所有,第三方存取需經授權;並要求自駕系統符合資安標準以防止駭客入侵。透過周延的法規調適,方能為自動駕駛車輛的上路保駕護航,解決各方後顧之憂。

  • 國際案例借鏡

世界各國在推動自動駕駛政策上已有不少實踐經驗,可供臺灣參考。

美國:聯邦層面發布了多版《自動駕駛系統政策指南》,鼓勵創新同時強調安全。而在州層面,如加州、亞利桑那州等地已率先允許商業無人駕駛計程車服務上路。以加州為例,經過多年封閉與公開道路測試後,監管機關於2023年批准特定公司營運無人駕駛計程車收費載客,成千上萬乘客體驗到了深夜亦可召喚無人車的服務。有業者取得完全無人駕駛載客許可後,表示乘客需求「高得令人難以置信」,註冊用戶超過十萬人次。這顯示只要服務安全可靠,市場接受度相當可觀。不過,美國經驗也凸顯出嚴格監管的重要性:2023年10月,加州因公共安全疑慮暫時吊銷了一家自駕車營運商的無人車許可。加州機動車管理局(DMV)強調公共安全是首要任務,當自駕車對公眾造成不合理風險時,監管單位有權立即中止其測試或營運資格。這起事件說明,在推動創新的同時仍須保持審慎,建立明確的停權機制才能及時應對風險。

德國:德國在自動駕駛法規方面走在前列。早在2017年德國即修改《道路交通法》,允許Level 3自動駕駛汽車在特定條件下上高速公路。今年來更進一步:2021年德國採取「包裹式立法」模式,一次性修訂通過多項相關法律,正式允許L4級自動駕駛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運行。此舉涉及《道路交通法》、《強制汽車保險法》等一攬子法規的同步調整,確保法律體系內各項規定相容不衝突。透過這種全面修法,德國為高度自動駕駛車上路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和監管框架。例如,新法規定自動駕駛車須有車載監控系統,可以在必要時請求駕駛人接管,並要求車輛配備黑盒紀錄器等,以符合法定安全標準。德國經驗顯示,完備的法律環境是自動駕駛商業化的重要前提,臺灣可參酌德國做法,及早啟動相關法律的系統性檢視與修訂。

新加坡:新加坡政府積極投入智慧交通,在自動駕駛公共運輸方面尤為領先。新加坡早於2019年就在「一北」(one-north)科研區域測試自動駕駛巴士,近期則宣佈將在2025年展開無人巴士載客試營運。按照計畫,陸路交通管理局(LTA)將先購置6輛16座以上的自動駕駛巴士,於2026年中起部署在市中心濱海灣和商業園區一北的兩條公車路線(編號191與400)進行試營運。這些巴士初期仍會安排安全駕駛員隨車監控,以確保遇緊急狀況能介入操作。同時當局訂立多項乘客安全措施,例如要求乘客全程坐好並繫安全帶,必要時還會配服務人員在車上協助。新加坡採取循序漸進的方法:先從路線簡單、車流量低的路段開始,待技術穩定後再擴大試驗範圍。官方強調,此階段性做法能在確保公共安全的同時,充分評估自動駕駛技術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若初期試驗順利,新加坡計畫再增購最多14輛自駕巴士,擴大服務至更多路線。新加坡的案例顯示,政府主導試點專案、與營運業者合作,可有效累積經驗並獲取公眾支持。臺灣在推動自駕公車時,可借鏡其做法,例如選定特定示範路線、公私協力投入資源,並嚴格管控安全來逐步推進。

其他國家:除了上述國家,日本已於2021年允許特定Level 3自動駕駛車型上高速公路行駛,並計畫在2020年代中期於限定區域提供無人自駕接駁服務。中國方面,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劃定了自動駕駛車測試與載客示範區,頒布管理辦法允許企業提供試乘服務,並強制配備安全員和購買保險等,藉此收集營運數據以完善規範。英國、法國、澳洲等國也相繼發布國家級自動駕駛戰略或立法路線圖。

總體而言,各國普遍採取先試驗、後推廣的路線:透過沙盒測試累積經驗,再逐步制定專法或修改法規來放寬限制,同時建立配套的監管與保險機制,以平衡創新發展與公共安全。

以上國際經驗提供了數點政策啟示:其一,政策推動上宜設定分階段目標,循序開放技術上路,以便隨技術成熟度調整監管強度。其二,法規體系的修訂應統籌考量,避免零散修改造成法條衝突,德國一次性修法的做法值得參考。其三,政府可以先行主導示範計畫或試點專案,降低業者單獨承擔風險的壓力,同時透過公營試運行取得社會信任(如新加坡公車試營運)。最後,監管機關需具備充分權限與技術能力監督自駕車運行,包含資料取用權、測試數據報送要求以及緊急停權機制,以確保一旦出現安全疑慮能立即介入。綜上,臺灣應融會上述各國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自動駕駛發展路徑。

利益與影響

推動自動駕駛技術將對社會經濟帶來深遠影響,需同時考量其潛在利益與可能的影響。

1.經濟利益

  • 創新與產業發展:自動駕駛技術的推廣將刺激相關產業的創新發展,包括人工智慧、感測技術、通訊技術等,進一步促進臺灣高科技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 就業機會:雖然自動駕駛技術可能取代部分傳統駕駛工作,但也將創造許多新的就業機會,例如自動駕駛系統的維護、監控和開發等相關職位。
  • 交通效率提升:自動駕駛車輛能夠減少交通擁堵,提升運輸效率,從而降低物流成本並增加經濟效益。

 

2.社會影響

  • 提升交通安全:自動駕駛技術可以減少因人為錯誤造成的交通事故,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性,減少因事故造成的傷亡和經濟損失。
  • 增加交通便利性:自動駕駛車輛將提高交通工具的可及性,尤其是在偏遠地區或對於行動不便者,提供更為便利的出行選擇。
  • 環境保護:自動駕駛車輛通常採用電動或混合動力,有助於減少排放,促進環境保護。

 

3.潛在挑戰

  • 技術風險:自動駕駛技術仍處於發展階段,面臨技術故障和安全問題,需要持續優化和測試。
  • 法律及倫理問題:自動駕駛車輛涉及複雜的法律和倫理問題,如事故責任歸屬、數據隱私等,需建立明確的法律框架和標準。
  • 社會適應:社會對自動駕駛的接受度和適應性需要時間,需通過宣傳教育和試點應用逐步推廣。

 

透過合理的政策推動和監管,自動駕駛技術將有助於提升臺灣的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發展,並帶來諸多社會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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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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