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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指派代理地方首長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應提出代理地方首長職權行使之限制及明訂罷免程序。

提議者 augustinejay

已附議5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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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8-30
檢核
2018-08-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12-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我國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但代理地方首長可能在缺乏民意支持以及違反地方民意機關的狀況下,進行重大決策, 且因其為代理縣長,完全與罷免機制, 有違民主國家責任政治之原則。

故請代理地方首長的主管機關行政院,應提出修正相關法律,明訂代理之地方首長之職權, 或條列相關重大政策應獲地方民意機關之明確授權, 同時應明文規定代理地方首長之罷免程序, 以符合權責相符之民主原則。

利益與影響

有助地方制度法規之健全,並維護民主價值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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