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fms13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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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廢除假釋
定義:變相加重刑罰,讓其受到應有的懲罰
現今相關的法條:刑法78、79、79-1條
刑法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可改為類似美國部分州的不可假釋。
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聯邦一級廢除了假釋制度,雖然現在只有部分州廢除假釋,但如果廢除假釋不但能確保能接受一定程度的矯正,也能讓受害者家屬心理平衡,進而減少私刑的發生。
從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 陳玉書-再犯特性與風險因子之研究:以成年假釋人為例這篇論文中,分析 960 位受刑人假釋復歸社會,如果以結果而言,七年後的再犯現象(2004 年-2011 年)假釋受刑人復歸社會七年後再犯率為 50.1%,出監後 13-24 個月的再犯率為最高,追蹤至第三年累積再犯率為 71.1%,假釋出來再犯的可能非常高,如果廢除假釋或者一定程度去上調假釋的門檻能保全民眾日常生活得安全性。
如果像國中生割頸案一樣,一個判八年,一個判九年,如果可以假釋那他們只需要關兩到三年就可以假釋出來,那對受害者家屬屬實有些不公平。
廢除或上調假釋,能使私刑減少,減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