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Evonne
檢核未通過
一、兩公約中明訂除軍人、警察、醫護等有關公共安寧、秩序、衛生工作者外,都應享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包括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指出,國內教師不得宣告罷工。而現行法規中,如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如自來水、醫院,皆仍享有罷工權。因此教師不應被排除在罷工權的賦予之外。
二、現況台灣教育環境複雜,師生關係的改變,學生權益意識抬頭,教師的限制卻無法鬆綁,有時甚至會受到不合理的控告,又或者因為學校、政府所推行的政策讓老師自身權利受損、原本的教學方式改變……等,上述問題如有些學校要求老師超終點授課、以義務授課換取評鑑分數、超時工作…… 這些問題都影響教師身心狀況,更會連帶影響教學品質,侵害受教權。 某學校教師被解聘後,雖然申訴成功仍無法復職,可見即使有現況救濟管道,教師遇到問題時仍有可能求助無門。
以上,認為老師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應也可享有為自己發聲的權力,來捍衛自己應獲得的東西。
建議開放罷教權後,教師需經原救濟管道破裂後才能提前,並經工會1/2同意,確認罷工時需事先公告。在罷教結束後,由各級代表進行協商,針對罷教期間帶來的侵害討論補償與否及補償措施。
1.賦予教師罷教權,使上級機關做決策、政府在制定、修改法律前能更加重視教師反彈後產生的影響,更保障教師權益。
2.就學生而言,在罷教期間的短期影響可由事後的補償來彌補。而長期來看,減輕教師負擔能提升教學品質。若教師的權益受到保障,學生的受教權也能隨之提升,改善整體教學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