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吳育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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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85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按:「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一句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3項凍結。)
大法官釋字第490號理由書:國家不得對特定宗教加以獎勵或限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大成至聖先師孔子奉祀及紀念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第一點:為辦理大成至聖先師孔子奉祀及紀念活動,特訂定本要點。第二點: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由孔子後裔承襲。
一、上述要點中,明文規定該要點之規範目的為奉祀大成至聖先師孔子(以下簡稱「孔子」)及紀念活動。惟依據前開憲法第13條規定,及釋字490號解釋之意旨,國家不得予人民的特定宗教或特定信仰以特別利益或許不利益。今縱使不認為奉祀孔子的行為是一種宗教行為,也不能否認這種崇拜孔子的行為是基於對儒家思想推崇,而延伸到崇拜提倡者本人的舉動,因此對於孔子的崇拜及對其後代子孫的禮遇和賦予特殊責任,可以說是國家以其公權力不正當介入人民的信仰活動,從而造成對人民信仰自由的侵犯,必須予以廢止。
二、憲法明文規定公務人員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惟要點中規定,奉祀官由孔子後裔承襲,而不論該名後裔是否具有適當之資格,或是否經考試通過,顯然不合於憲法之規定。
也許有人會泛政治化地以為這是「去中國化措施」,其實不然,這是「護憲運動。」類似本要點這種在憲法實施前訂定的法規,與憲法牴觸者,迄今仍多,實有必要一律重新檢討。
又本提案旨在廢除由國家派遣官員祭祀並為此特設官職的制度,絕非禁止孔家後代乃至任何人祭祀孔子,也不是意圖直接或間接貶損孔子在學術和歷史上的地位。我們尊敬孔家長年祭祀孔子的辛勞,也理解這是一份辛苦的工作,現在是時候讓孔家從代表國家奉祀孔子的壓力之下解放了。我國是世俗國家,不是神權國家。我國以革命立國,以民權為本,以五權憲法為經,三民主義為緯,而非以儒學立國。
再次重申:這不是去中國化,是恢復憲政常軌。
附:中華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釋字第490號、大成至聖先師孔子奉祀及紀念要點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90
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3316
恢復憲政體制,保障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不受國家恣意侵犯!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