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逐夢的少年
已附議43 (尚餘1日)
尚須4957個附議
依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示,認為生理男及生理女皆要當兵,且兵役法第一、二條:「中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屬違憲。
兵役法雖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為保護人民。但實質上被保護的只有部分人民,乃犧牲一半人的安全來換取另一半人的安全,造成每個人的生命實質價值並不平等。
若依比例原則:「行政行為,其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間必須合適、必要、合比例」來討論,男女皆兵比將生理男的役期延長更加符合比例原則,不僅能讓所有人生命的實際價值、尊嚴更平等,更能有效解決現行兵役不足的問題。
若依生理性別差異來討論,釋字第490號並未考量到男女單獨個體上之差異:每個人的生理機能狀況、家庭角色本就不同,若只以生理性別為區分標準,此釋憲的解釋依刻板印象來解釋的嫌疑大過於想要落實實質平等。
實施「男女皆兵」制度,意味著不分性別,所有合格公民都需服兵役的利益與影響
1.性別平等的體現
男女同樣有服兵役的責任,有助於打破性別刻板印象,促進真正的性別平權。
2.提升國防人力資源
擴大兵源可提升國防實力,特別是面對兵力短缺或安全威脅時更具彈性。
3.增進公民參與感
所有人都需承擔國家責任,有助於增強國民的國家認同與責任感。
多元技能與角色投入
女性在軍中可貢獻不同專業與觀點,增加軍隊的多樣性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