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33
已附議3 (尚餘59日)
尚須4997個附議
目前菸害防治法第12條規定販賣菸品之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之人。由此可知菸品販售者有查證購買者是否滿18歲之義務,但並無強制規定人民購買菸品時需出示身分證件,多數販售者於販售時多會就購買者之外表舉止等判斷對方是否已滿18歲,並不會特別要求購買者出示證件。因此很多商家只用外表判斷,所以有機會將菸酒賣給長得比較成熟的未成年者。
建議法律應要求店家一定要查證證件才能將菸酒賣給消費者,若違反者加重現有法律處罰,將罰鍰加重至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可以防止未成年買菸酒,危害未成年者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