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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投票年滿十八歲,下修16歲九月前出生或高中課程上到【政治參與】就取得【公民投票權】

提議者 子系明

已附議2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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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3-24
檢核
2022-03-2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5-2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提議是【16歲九月前出生】或【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上到【民主治理與公民參與】取得【公民投票權】


下修【16歲九月前出生】原因

1、這個年紀剛好在大多數人,都上到高中的階段。

2、介於【女性青春期後】與【男性青春期中期間】(維基百科-青春期);這個年紀是可以認定為【據有獨立思考能力】或是【正在建立獨立思考能力】的階段;因為青春期【生理改變】,有很多事物是可以跟上大人的速度與處裡的能力;在【思考與思想】嘗試建構出【未來】價值觀的年紀。

3、也剛好是高中高一上課程到【民主治理與公民參與】階段,實際參與與思考,課程與實際的差異在那,並可以在課堂提出【實際參與與課程差異點】。

4、漸進式取得【權力】與【承擔責任】,這個年紀根據前訴【青春期的生理改變】,到了高中就是【價值觀與獨立思考】的建立,公共事務的實際參與;有助於理解【公共事務的選擇與影響】,讓還未成熟的少年,在少年選擇後,如果【候選人】當選是否履行承諾,與了解是否發生改變,可與家長討論或同儕(不建議);這時家長也能在少年成大人前,上的最後幾門課【政治與公共事務】;16歲取得【公民投票權】,18歲承擔責任【刑法】與【民法】認為【滿十八歲為成年】具有行為自主的能力。

5、提早發現堤早自療,在【公民投票法-第 7 條】中,【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故名思義【監護人】,如果發現自家孩子,尚未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可宣告【自家孩子】尚未成熟,需要教導與培訓,才能具有【獨立思考】、【財務治理】、【公民參與】的能力,才能是【公民】。

6、青春期間血氣旺時,是否具有【不同觀點產生】的容忍度。

 

 

參考文獻

三民書局
公民與社會(一)課本
第四課 政治參與
第4-1單元 我國的公民如何透過選舉參與政治?

南一書局
高中公民與社會(一)課本
作家:鄧毓浩等
第五課 民主治理與公民參與
第三單元、公民如何透過選舉與罷免參與政治?

翰林書局
公民與社會(一)課本
第4課 人民的參政
第4-2單元 公民投票

龍騰書局
公民與社會(一)課本
第4課 民主治理與公民參與
第4-3單元 選舉參與


民法
第 二 章 人 ;第 一 節 自然人 ;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利益與影響

優點

1、課程上到【民主治理與公民參與】就有投票權

2、在18歲成年前,第一個參與的公共事務【選舉參與政治】的理解。

3、在18歲成年前,除了【獨立思考】能力,是否能接受【不同觀點產生】的容忍度。

4、在學校【散波政治】非引導孩子,影響孩子【獨立思考】能力發展的不是任【教師撤換】。

5、讓家長理解,自己的孩子是否具有【獨立思考】的能力;能清楚且有邏輯的表達,而不是情緒性表達。

6、家長未退休的年紀,提出【未來藍圖】還有轉換空間,【選舉參與政治】讓後選人,完成政件,有助於【未來藍圖】的可行性。

7、後選人的【不稱職】與【稱職】,在高中時期,是【有空可以好好檢視】,雖有不懂也能問【教師與家長】期間。

 

缺點

1、課程與實際是否有出入或是理解錯。

2、提出不同觀點產生【校園霸凌】事件。

3、提出不同觀點產生【肢體衝突】;【刑法】第 18 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肢體衝突是【要好朋友】互相了解的開始,但衝突到【有刑責】不建議。

4、容易受親近與有說服力的教師或同儕的思想蠱惑。

5、受同儕的思想蠱惑,付出行動;家長與教師引響力下滑,與家長發生衝突;衝突能清楚且有邏輯的表達,而不是情緒性表達。

6、【未來藍圖】很美,家長是否經得起地震和海嘯,的【投資】或需【孩子你該自己渡】。

7、過早參與【政治】的相關內容是否影響課業還不可知,但大學好像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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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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