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靈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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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請假事宜
目前勞基法規定婚.喪.產假的天數,多有不合理之情形,甚至與公務員有近一倍的差異,建議合理調整。
雖然勞工請假規則是以最低標準,企業可給予較優的福利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意旨不同
但大多數還是給予最低標準得給假日
建議勞基法修改提高給假日與公務人相同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三
、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勞工請假準則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婚假、產價提高生育力減少少子化
喪假:不管勞工 公務人員都是一樣得想盡一份孝心
以上假別皆為特殊假別,並非頻繁使用,對雇主影響不大,且當事人皆為處理相關事宜勞心勞力,建議政府適時合理調整。
請給勞工一個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