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三川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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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第1059條 規定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但是由於現在生育率持續下降,很多家庭因為經濟因素,就算有生育,也只能/只敢生一胎,形成了變相的「一胎化」,長此以往,便會面臨與對岸一樣的問題 ──「家族血脈傳承」;早期社會採取約定「抽豬母稅」,指女子招贅丈夫後,夫婦可事先約定,日後若長子從母姓,則次子必須從父姓,反之亦然。在這樣的約定下,當夫婦只生育一子時,就出現「同時從父母雙方姓氏」的「雙姓」;而現今法律並無招贅之規定,致使在家族傳承方面產生問題。
其實結婚生子亦等同於兩個家族的結合,從姓的問題本是做為家族血緣的記號,為了這樣的問題爭鬧不休,反而違背了婚姻真正的意義。
故而建議,修改現行民法1059條條文:
第一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母姓或「父母連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第三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母姓或「父母連姓」。
並增修規定:父母連姓者,於其子女姓名之登記,可選擇自連姓中各擇一字或直接連姓。
利益
1.夫妻間可不必因小孩出生後跟誰的姓氏而產生齟齬,決定不下時亦可決定連姓,避免孩子的雙親乃至於雙親家族因為姓氏問題爭執。
2.孩子依舊可以僅從父姓或母姓,並不是強制規定要連姓,要是可以約定的話,還是可以保證雙方和平。
3.不管姓什麼,都是自己的寶貝,從雙姓更可以昭示「這是我們夫妻的寶貝」。
影響
1.部分部會之文件需改版(如衛生署的出生證明文件、民政局的從姓約定書等)。
2.因為民俗刻板印象,女孩子可能會被以「冠夫姓」嘲笑(但是會越來越少,因為孩子可能不知道有這回事)。
3.姓氏疊得越來越長,可能會被以為是外國人,也不方便(約定從姓時可以夫妻各擇一字就好)。
4.好像也不會有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