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ight policy
已附議1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80個附議
1.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另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使中獎人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也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2.中獎獎金逾新臺幣貳仟元,以現金或轉帳方式支付獎金者,需扣千分之四印花稅。
不合理處:
1.中2001~2499獎金,扣稅後所剩獎金比中2000元還低,明顯不合理。
2.中獎除扣20%稅金外,全額要再繳印花稅,明顯重複課稅,至少稅金20%之印刷稅應由政府自行吸收,因為中獎人並未實際領取該20%部分之金額
3.除以上外,稅金亦應扣除購買彩券之成本方合理。
應盡速改制讓稅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