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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及公益彩券中獎獎金20%稅款及印花稅未能扣除稅金部分等,明顯不合理

提議者 right policy

已附議1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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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2-09
檢核
2017-02-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4-1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另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使中獎人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也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2.中獎獎金逾新臺幣貳仟元,以現金或轉帳方式支付獎金者,需扣千分之四印花稅。

 

不合理處:

1.中2001~2499獎金,扣稅後所剩獎金比中2000元還低,明顯不合理。

2.中獎除扣20%稅金外,全額要再繳印花稅,明顯重複課稅,至少稅金20%之印刷稅應由政府自行吸收,因為中獎人並未實際領取該20%部分之金額

3.除以上外,稅金亦應扣除購買彩券之成本方合理。

 

利益與影響

應盡速改制讓稅制公平

7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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