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吳育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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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戒嚴法,或者至少廢除、修正或增訂下列規定:
一、廢除普通刑事及民事案件在戒嚴期間得由軍事機關受理之規定,以符合憲法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之規定。(第8條~第9條)
二、「總統宣布戒嚴應於一月內交立法院追認」縮短為十日,比照緊急命令,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辦理。(第1條)
三、廢除總統以外之人發布戒嚴之權,以符憲法第39條。(第3條)
四、廢除國家安全法第9條,以貫徹戒嚴法第10條之本旨。
戒嚴能辦的到的事,緊急命令也能辦到,所以有緊急命令制度就可以,不需要戒嚴法。
如還是認為需要戒嚴法,則至少廢除、修正或增訂上列規定,因:
一、依照新法優先舊法原則,及新修正的國家安全法第8條及軍事審判法第1條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須優先適用。因此,為避免日後再生爭議,有必要廢除這個規定。
二、戒嚴交立法院追認的期限宜比照緊急命令縮短。
三、憲法規定只有總統可以發布戒嚴,現行法卻規定總統以外的官員也能發布戒嚴,應予廢除,以符憲政體制。
四、國家安全法第9條使人民戒嚴時受軍事審判無法上訴,違背戒嚴法第10條之本旨,使得大量冤獄事件迄今無法平反,應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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