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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為非告訴乃論(公訴罪)的條件

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9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4-04-27
檢核
2024-04-2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6-2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讓侵佔罪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時,才是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1. 侵佔物的所有人不是自己的配偶或四等親(包括血親與姻親)以內親屬

2. 侵佔物的價錢在2000元或以上

只要這兩個條件有一項或兩項不符合,就是告訴乃論

利益與影響

要讓侵佔罪為非告訴乃論(公訴罪)的條件嚴格一點,這兩個條件要同時符合才會嚴重到變成非告訴乃論,而且,連故意傷害罪都是告訴乃論了,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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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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